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測繪資質跨省變更,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測繪資質跨省變更,促進中外經濟、科技的交流與合作測繪資質跨省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測繪資質跨省變更,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以下簡稱來華測繪)測繪資質跨省變更,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來華測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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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第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來華測繪的審批。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來華測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 來華測繪應當符合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測繪活動中涉及國防和國家其他部門或者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從其主管部門的國家秘密范圍規定。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測繪,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以下簡稱合資、合作測繪)。
前款所稱合資、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合資、合作企業。
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以下簡稱一次性測繪),可以不設立合資、合作企業,但是必須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測繪人員共同進行。第七條 合資、合作測繪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大地測量;
(二)測繪航空攝影;
(三)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四)海洋測繪;
(五)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
(六)導航電子地圖編制;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活動。第八條 合資、合作測繪應當取得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及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三)已經依法進行企業登記,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第九條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測繪資質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條 測繪資質許可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交申請:合資、合作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發放證書: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第十一條 申請一次性測繪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批準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證明;
(五)測繪活動的范圍、路線、測繪精度及測繪成果形式的說明;
(六)測繪活動時使用的測繪儀器、軟件和設備的清單和情況說明;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測繪成果不能滿足項目需要的說明。第十二條 一次性測繪應當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一)提交申請: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開展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時,需要進行一次性測繪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審查,并在接到會同審查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四)批準:準予一次性測繪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向申請人送達批準文件,并抄送測繪活動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準予一次性測繪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
2021年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通用標準
一、主體資格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測繪資質跨省變更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申請導航電子地圖 *** 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
2、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測繪資質跨省變更,應當設有相對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機構和主管測繪生產的負責人。
3、申請測繪資質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主體資格,依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業技術人員
1、本標準所稱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是指經具備相應職稱評定資格的機構頒發或認可的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2、未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其測繪資質跨省變更他測繪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測繪職業技能鑒定。
3、本標準所稱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地質、水利、勘察、物探、道橋、工民建、規劃、海洋勘測、土地資源管理、計算機等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能夠提供其在校期間所學專業開設測繪專業為必修課程證明的工程技術人員,但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50%。申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互聯網地圖服務資質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70%。
4、同一單位申請兩個以上測繪專業的,對人員數量的要求不累加計算。
5、法定退休人員、 *** 人員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得計入專業技術人員。
三、儀器設備
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非本單位所有的儀器設備、租借的儀器設備、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列入。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使用通用測繪專業軟件的,應當通過國家測繪局組織的測評。
四、辦公場所
各等級測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級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丁級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質量管理
1、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甲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2、配備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質檢人員:甲、乙級測繪單位質檢機構、人員齊全,丙級測繪單位配備專門質檢人員,丁級測繪單位配備 *** 質檢人員。
六、檔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應的設施:有明確的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測繪資質跨省變更了保密責任書;明確專人保管、提供統計報表;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適宜測繪成果存儲的介質和庫房。
2、資料檔案管理考核:甲、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
七、測繪業績
凡申請測繪資質升級和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具有以下業績:
1、獲獎情況
申請甲級:近3年內獲得不少于2項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優秀測繪工程獎。
申請乙級:近3年內獲得不少于1項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優秀測繪工程獎。
2、業務規模和質量水平
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避免重復測繪,充分利用測繪成果,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項目登記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登記:
(一)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的測繪項目;
(二)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的測繪項目;
(三)各等級的衛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準測量等大地測量項目;
(四)各種比例尺的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
(五)測區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七)范圍涵蓋整個市(州)行政區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八)全國、省及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九)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項目;
(十)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第五條 市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市(州)城區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市(州)城區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測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五)本市(州)城區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六)本市(州)城區的地圖編制項目。第六條 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四)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第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后分別申請登記,不得將多個測繪項目合并為一個測繪項目申請登記。第九條 對關系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能在施測前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可以在施測過程中申請登記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應當在施測前通知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測繪項目合同書、技術設計書(復印件)或者項目說明書;
(四)測繪項目參與人員名冊和測繪作業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內再次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登記屬于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對提交登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夠當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予以登記。5個工作日內不能登記的,經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予登記的,視為同意登記。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不予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減相應預算經費。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登記后,測繪項目發生變更或者施測時間超過登記期限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完成后,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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