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國有土地及房屋征收中的國有土地應由什么機構評估

我國是房地一體主義,所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房屋與其所占土地的價格會一起評估。通常補償的價格也是房子與土地計算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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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土地的評估機構,也就是房屋的評估機構。因此一樣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關于評估機構的規定,來選定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

農村拆遷評估機構怎樣選

拆遷評估機構是先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和隨機決定的方式,具體的選定方式根據各個省、市的規定是不同,具體按照符合當地的實際需求來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房屋評估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評估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的流程是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制定評估方案,向市建設局備案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進行公告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及建議;依據對拆遷重大政策征求的意見進行論證,評審政策可行性和科學性;作出評估評測,制定應急預案;作出總體評估結論,形成專項評估報告報市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遵義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市、區)人民 *** 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改、自然資源局、住房與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審計、稅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作為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也可以通過購買勞務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務機構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實施單位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摸底調查、入戶動遷、簽約、歸檔等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第六條 從事房屋征收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具備專業知識。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資質管理部門的聯系制度,建立征收工作中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的評價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征收工作中社會信譽好、綜合能力強的中介服務機構名單。第七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工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 因公共項目建設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 ***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并認真落實各項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第十二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附屬設施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 *** 進行認定,認定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予以公示。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認定結果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依據,當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申請復查。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暫停公告,并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暫停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對房屋進行裝修、重新租賃或者分戶的,對被征收人和其他相關人不予補償。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六章 附則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第四條 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第八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滿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標準,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制定。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專業人員按照具體標準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