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港灣工程研究院、中交港灣工程設計院、中交天津港航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交一航院哪個好?

中交一航院應該是實力最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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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之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一航院)創建于1958年,現隸屬于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中交一航院在同行業中率先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確立了在同行業中的領先地位。中交一航院同時還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施工一級資質;具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工程咨詢甲級資質;交通運輸部頒發的水運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水運工程結構檢測甲級資質;國家測繪局頒發的測繪甲級資質以及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資質證書,是商務部批準的具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和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

中交一航院可承擔建設工程全部21個行業的各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主要承擔過國內外港口、航道、錨地、海上燈塔、人工島、通航建筑物、口岸設施、修造船廠、水上交通管制設施、海岸景觀、河道整治、工業與民用建筑、鐵路、公路、橋梁、倉儲、污水處理設施、油氣化工項目、核電站、電廠等項目及配套設施的規劃、咨詢、預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樁基檢測、軟基處理及監測、基礎工程和港口工程施工、施工及設備采購招標技術規格書編制、計算機 *** 系統集成、設備采購安裝調試和工程項目總承包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等項業務。

中交一航院一直秉承以技術、質量、安全、健康、環保和服務為本的宗旨。1996年在同行業中率先通過英國勞氏質量認證有限公司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獲得英國認可委員會(UKAS)的標識使用權。此后,公司又通過了勞氏認證公司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

中交一航院技術力量雄厚,人才濟濟,有一支由工程院院士、設計大師、勘察大師領銜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專業技術人才中,工程院院士1人,國家級設計大師2人,國家級勘察大師1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4人,天津市授銜專家7人,享受 *** 特殊津貼專家26人。

中交一航院成立五十年來,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遍布中國大江南北、世界五大洲。國內東起渤海之濱,西至青海湖,南起海南三亞,北至黑龍江的富錦,;國外有馬耳他、毛里塔尼亞、烏干達、阿爾及利亞、柬埔寨、緬甸、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委內瑞拉、西薩摩亞、赤道幾內亞、澳大利亞、秘魯等國家。在這些工程中,中交一航院采用了大量的新技術,創造了多項國內之一,榮獲多項國際、國家級和省部級獎項。

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奮斗,中交一航院已發展為專業型、跨領域、多功能、具有工程項目總承包雄厚實力的大型勘察設計企業。中交一航院承諾,將以良好的信譽、一流的技術、可靠的質量竭誠為國內外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

南京建盛工程質量檢測怎么樣

江蘇建盛工程質量鑒定檢測有限公司,于2003年經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鑒定檢測機構,為AAA級信用企業 , 其技術業務管理,隸屬于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本公司擁有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局頒發的測繪資質(乙級)證書;江蘇省氣象局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乙級)證書。本公司2018年3月加入房屋安全管理和鑒定專業委員會,2018年06月入選江蘇省裝配式建筑檢測機構名錄,2019年3月加入江蘇省建設機械金屬結構協會,2019年08月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資質和建筑機電抗震支架檢測資質。本公司獨立對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測以及工程測繪業務,為社會各界委托方提供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的鑒定檢測報告。

本公司業務資質范圍涵蓋: 工程質量鑒定檢測,工程主體結構檢測,建筑地基基礎檢測,建筑防雷裝置檢測,建筑消防評估檢測,建筑機電抗震支架檢測、廣告牌和路燈檢測,建筑幕墻鑒定檢測,綠色建筑聲學檢測,空調系統綜合效能檢測、市政工程(包括市政管道內窺)檢測,現場熱工性能檢測,建筑材料燃燒性能試驗,建筑工程沉降觀測,安全防護用品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太陽能熱水系統檢測,現場門窗檢測,現場水電檢測,室內環境檢測,以及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混凝土物理力學性能試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混凝土外加劑、建筑砂漿物理力學性能、磚瓦、砌塊、水泥、建筑鋼材、防水卷材、玻璃、土工、粉煤灰、混凝土結構構件、混凝土測強測缺、現場砂漿強度、墻面飾面磚、飾面石材、外墻磚粘結強度、高強螺栓水泥土等167個項目共822個參數。

公司現有員工60余人,教授級高工,高級工程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37人,占總人數74%,擁有注冊測繪師、注冊巖土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若干名。近二十年來本公司的科研人員發明了多個國家專利,并主編、參編了若干江蘇省工程驗收規程和檢測標準。其中比較*的有: 江蘇省建設工程標準《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檢測技術規程》DGJ32/TJ18-2012、《回彈法檢測泵送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DGJ32/TJ 193-2015、《力值檢測數據采集傳輸技術規程》DGJ32/J75-2009、《裝配式符合玻璃增強混凝土板外墻應用技術規程》DGJ32/TJ217-2017和《建筑工程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程》,江蘇省建設金屬機械結構協會 標準《建筑機電抗震支吊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T/SCMA009-2019,組織編寫了《建筑工程材料進場復驗和現場檢測抽樣規則》并由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公司現有先進的檢測儀器設備800余臺(套),公司總部,橋林分部、三江分部,溧水分部實驗室面積總共達到6000㎡,作為江蘇省一流的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公司還與三江學院長期開展校企合作,是三江學院的實習基地,為社會培養輸送了大批專業技術型人才。

原沒有地圖審圖的圖書重印時補辦審圖號?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 *** 、保守國家秘密、高效規范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已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第六條 下列地圖不需要審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的地圖。

第七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臺灣地區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九條 屬于出版物的地圖產品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根據產品中地圖主要表現地,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條 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用于互聯網服務等方面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軟硬件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利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

第十一條 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文件。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范文本,在辦公場所、門戶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受委托地圖審核負責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

第十五條 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認為需要其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審核的,應當商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協助審核。負責協助審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六條 中小學教學地圖的審核,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材料后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地圖審核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地圖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以及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主要表現地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按照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進行審查。

特別行政區界線或者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以及有關專業內容在地圖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審查內容和標準,應當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依法及時公開。

第二十一條 地圖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方能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及相關申請材料,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申請人。

予以批準的,核發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不予批準的,核發地圖審核不予批準文件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發行頻率高于一個月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時,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等媒體上及時公布獲得審核批準的地圖名稱、審圖號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審圖號由審圖機構代號、通過審核的年份、序號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申請人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沒有版權頁的,應當在適當位置標注審圖號。屬于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在地圖頁面左下角標注審圖號。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審圖號到期,應當重新送審。

審核通過的互聯網地圖服務,申請人應當每六個月將新增標注內容及核查校對情況向作出審核批準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圖審核管理和監督系統,提升地圖審核效率和監管能力,方便公眾申請與查詢。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并強化內部安全審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