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測繪作業證存在問題
1、第九條 測繪單位離(退)休返聘人員、一年以上臨時工及實習人員和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從事臨時測繪作業的人員,需要持證進行測繪活動的,可申請辦理《臨時測繪工作證》。《臨時測繪工作證》有效期為兩年。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2、取證方式不一樣 測量員證一般是職業技能證的簡稱,也就是測量員中級工,高級工什么的,專業有工測、房產、航測、地籍等等,多個。是勞動部發的,要考試。
3、為了更好地實施《測繪法》的規定,落實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作業證管理制度》,規范測繪市場,防止非法測繪活動。
4、杜絕違法測繪行為。 我公司嚴格按照測繪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測繪活動,嚴禁以其他單位名義從事超越資質等級范圍的測繪活動,也不存在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掛 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 *** 《測繪資質證書》及無證測繪行為。
測繪資質申報標準及流程?
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得 ***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測繪專業職稱,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測繪相關專業學歷或職稱。
根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申請甲級測繪資質至少需要5名注冊測繪師; 根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申請乙級測繪資質至少需要2名注冊測繪師; 根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申請丙,丁級測繪資質暫不做要求。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規定。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一)法人資格證書。
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系統注冊 測繪資質申請 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自本標準施行之日起滿三年后,甲、乙級測繪單位的注冊測繪師數量應達到本標準的考核要求。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復審換證申請書怎么寫
1、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獲得貴委頒發的 《測繪資質》,等級及編號:xxxxxxxx。根據我公司業務的整體發展需要,公司法人進行了變更,法人由xxx變更為xxx。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申請 《測繪資質》證書法人變更。
2、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機構、人員情況:檔案管理共設二人,一人負責數據及電子文件,另一人負責圖紙文件,兩人均經過專業的培訓。
3、先敘述你的基本情況,比如你個人從事測繪工作多少年,現在覺得有必要辦個測繪資質,同時說明你已具備辦資質的條件,即可。
4、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寫申請 *** 復審申請說明的注意點如下。弄清楚自己想寫哪方面的申請書,復查申請書有多種類型,自己要清楚,然后,在紙張的正中間寫上,復查申請書,注意字要大,要居中,要正規些,要單獨占一行。
5、首先字要大,要居中,要正規些,要單獨占一行。其次加副標題,寫上關于聯系 *** 復審申請的申請書。最后寫明申請人的真實身份,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家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 *** ,郵箱等等。
取消測繪資質備案流程
1、其他單位和個人只能向測繪主管部門舉報,沒有申請撤消測繪資質的權力。
2、測繪資質辦理流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3、聯系該單位負責人,退出測繪系統即可,也可以聯系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4、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5、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6、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