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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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中介服務的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以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等為主要業務的單位,應當設有相對獨立建制的測繪生產機構和主管測繪生產的負責人。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稖y繪資質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