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測繪單位不可實施
1、第二章 使用許可第九條 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得到使用許可,并簽訂《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以下簡稱“使用許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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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實施前,將測繪項目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測繪項目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制定。
3、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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