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使測繪生產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生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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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地測量(含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慣性測量和各種大地測量計算);
(二)攝影與遙感測量(含地面攝影測量、航空攝影測量、水下攝影測量、航天攝影測量、近景攝影測量);
(三)工程測量(含城市測量、建筑工程測量、水利測量、電力測量、交通建設測量、礦山測量、變形測量);
(四)地籍測繪;
(五)鄉級以上行政境界測量;
(六)地圖編制和印刷、出版。第三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測繪生產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承擔民用測繪項目的軍事測繪單位(以下簡稱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
區外來寧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格,并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取得《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第四條 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一)測繪項目達到自治區區級限額管理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持《測繪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二)其他測繪項目,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五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一)填寫《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式二份,報送測繪管理部門;
(二)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項目及時審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簽發《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
(三)自治區測繪局組織協作的測繪項目,由主要工作單位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四)測繪生產中需要進行攝影與遙感測量的,還應當填寫《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一式二份,隨同《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并報送。第六條 經自治區測繪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
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應當及時報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第七條 區直各部門(含中央駐寧單位),在下達測繪生產項目或測繪年度計劃時,應當抄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八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憑《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和有關證件,到自治區測繪成果檔案館領取測繪基礎資料。第九條 測繪生產項目完成后,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含技術總結、驗收報告、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各二份。第十條 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未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擅自從事測繪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活動,對不聽制止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可并處吊銷《測繪許可證》。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和《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由自治區測繪局統一印制。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19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其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三、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四、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寧夏 *** 自治區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礎測繪活動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為了向社會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財政提供經費,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建立大地測量控制網、測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和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基礎測繪是基礎性、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并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提出年度計劃,由自治區發展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年度發展計劃。
市、縣(區)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區)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經費,保證基礎測繪的實施。
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應當依照財政部發布的《基礎測繪經費管理辦法》執行。第八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
(一)布設全區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
(三)建立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數據庫;
(四)建立自治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對基礎地理信息進行定期或者適時更新;
(六)自治區重點建設工程的前期測繪;
(七)為社會服務的航空、航天和遙感測繪;
(八)其他應當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
(一)布設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
(三)建立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十條 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在十年內進行復測改造;
(二)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測制的1:10000的山區和川區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別在十年內和五年內進行更新;
(三)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在五年內進行復測改造;
(四)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測制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在四年內進行更新。第十一條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衛星定位系統、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先進技術手段,實現基礎地理信息的快速獲取與更新,實現智能化處理和 *** 化生產管理以及分發服務。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攬單位的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基礎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第十三條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等級,持有省級以上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承攬的項目轉包。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測,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執行國家測繪技術標準。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驗收,由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法定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實施。
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六條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該項目的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交完整的測繪成果。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寧夏 *** 自治區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22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礎測繪活動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基礎測繪是基礎性、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并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經費,保證基礎測繪的實施。
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應當依照財政部發布的《基礎測繪經費管理辦法》執行。第八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區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二)組織實施自治區級基礎航空攝影,統籌全區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獲取、處理和服務;
(三)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化測繪地理信息產品和全區基礎地理底圖、標準地圖、行政區劃圖、基本地圖集(冊)等地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統籌推進全區實景三維數據建設與更新;
(五)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服務系統的建設、更新與維護;
(六)自治區級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和全區應急測繪地理信息保障;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 *** 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需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四)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生態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急需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二)全區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更新周期不超過十年;
(三)全區遙感影像每年按季度獲取;航空影像每三年覆蓋全區一次;
(四)高精度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實景三維數據應當及時更新;
(五)自治區系列行政區劃圖、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衛星定位系統、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先進技術手段,實現基礎地理信息的快速獲取與更新,實現智能化處理和 *** 化生產管理以及分發服務。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攬單位的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基礎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第十三條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等級,持有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承攬的項目 ***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測,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驗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法定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實施。
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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