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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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國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設宜居城鄉和現代產業體系的“首善之區”、建設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國際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為目標,保持歷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鼓勵修建綠色建筑的基本原則。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2016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規定,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事業單位城鄉規劃編制規定: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人民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辦法規定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第四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決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四)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發放規劃許可的。第五條 地方人民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六條 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定程序干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第七條 鄉、鎮人民 *** 或者地方人民 *** 承擔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二)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第八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九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一)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違反規劃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遷移、拆除的;
(五)違反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限(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藍線)等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規定核發規劃許可的。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確定自治州城鄉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和進行城鄉建設,適應城鄉規劃區內建設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指本自治州及本州的縣(市)、鎮、鄉人民 *** 所在地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鄉建成區和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鄉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省、州、縣、市人民 *** 批準的城鄉總體規劃劃定。第三條 凡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境內進行建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州、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城鄉的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管理第五條 城鄉各類規劃,必須貫徹《城市規劃法》、合理確定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確定城鄉性質、規模和布局、統一規劃、綜合部署城鄉經濟、文化、生活、公共事業及戰備等各項建設,保證城鄉建設按規劃有秩序地協調發展。第六條 城鄉各類規劃要結合西雙版納的實際,正確處理城鄉與工礦(農場)及部隊、局部與整體、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平時與戰時的關系,并且考慮到地震、旱澇等自然災害因素,統籌兼顧。做到有利于民族團結、發展生產、方便生活。第七條 城鄉各類規劃建設要以發展旅游城市為目標。保持和突出西雙版納民族風格和當地特色,依據本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和現狀、民族風情的特點,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綜合部署,合理安排。必須堅持節約土地的原則,在規劃中嚴格控制用地標準,避免浪費土地,并與國土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八條 城鄉各類規劃必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完善排污系統,防止污染及其它公害。第九條 縣城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上報審批;鄉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專業行業規劃由縣人民 *** 審批。第十條 經過批準的城鄉各類規劃,必須認真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縣人民 *** 認為縣城總體規劃需要修改時,須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才能進行修改。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有權對城鄉各類規劃的實施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三章 城鄉建設用地管理第十二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查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第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包括設置臨時市場和搭建貨亭、攤點、工棚、料棚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必須持有關文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有關規定提出要求,并驗證其交納臨時占地費憑據之后,方可核發“臨時建設許可證”。未取得“臨時建設許可證”者,不得動工。
批準臨時用地或臨時建設,一般均不得超過兩年。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必須無條件收回。
嚴禁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用地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 *** ,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任意擴大土地使用面積。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區新建或擴建居民點,必須先報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還需報經公安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縣以上人民 *** 根據城鄉規劃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第四章 城鄉建設工程管理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區內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經現場定線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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