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重點是什么?

國家級國土空間規劃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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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現國家意志導向,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 *** ,謀劃頂層 設計和總體部署,明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戰略選擇和目標 任務。

2)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的底數、底盤、底線和約束性指 標。

3)協調區域發展、海陸統籌和城鄉統籌,優化部署重大資 源、能源、交通、水利等關鍵性空間要素。

4)進行地域分區,統籌全國生產力組織和經濟布局,調整和 優化產業空間布局結構。

5)合理規劃城鎮體系,合理布局中心城市、城市群或城市 圈。

6)統籌推進大江大河流域治理,跨省區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 和生態保護修復,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 系。

7)提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政策宣言和差別化空間治理的總

體原則。省級國土空間規劃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1)落實國家規劃的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和約束性指標。

2)提出省域國土空間組織的空間競爭戰略、戰略性區位、空 間結構優化戰略、空間可持續發展戰略和解決空間問題的“一 攬子”戰略方案。

3)合理配置國土空間要素,劃定地域分區,突出永久基本農 田集中保護區、生態保育區、旅游休閑區、農業復合區等功 能區。提出省域內重大資源、能源、交通、水利等關鍵性空 間要素的布局方案。堅持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

4)加強國土空間整治修復。 5)強化國土空間區際協調。 6)制定規劃實施保障政策。市級國土空間規劃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1)落實國家級和省級規劃的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和約束性指 標,提出提升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和創 造高品質生活的戰略指引。

2)確定市域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治理總體格 局,構建“多中心、 *** 化、組團式、集約型”的城鄉國土空 間格局。

3)確定市域總體空間結構、城鎮體系結構,明確中心城市性 質、職能與規模,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市級城鎮開發邊 界和城市周邊基本農田保護區。

4)落實省級國土空間規劃提出山、水、林、田、湖、草等各 類自然資源保護、修復的規模和要求,明確約束性指標;

5)統籌安排市域交通等基礎設施布局和廊道控制要求,明確 重要交通樞紐地區選址和軌道交通走向;提出公共服務設施 建設標準和布局要求;統籌安排重大資源、能源、水利、交 通等關鍵性空間要素。

6)對城鄉風貌特色、歷史文脈傳承、城市更新、社區生活圈 建設等提出原則要求。

7)在總體規劃中提出分階段規劃實施目標和重點任務,明確 下位規劃需要落實的約束性指標、管控邊界和管控要求。

8)建立健全從全域到功能區、社區、地塊,從總體規劃到專 項規劃、詳細規劃,從地級市、縣(縣級市、區)到鄉

(鎮)的規劃傳導機制。

村莊規劃的實施重點?

目前各地都在積極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和村莊整治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要點重點,大幅提升鄉村宜居宜業水平。綠維文旅認為除城鄉規劃編制要點重點了科學規劃以外,還要注重規劃的實施,主要聚焦住房和人居環境的改善、產業的推進上。

持續改善人居環境。 *** 應該加大對村莊交通、供水、綠化、公共照明、醫療、垃圾處理、廁所和污水治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投入。

推動產業振興。 *** 應引導農村集體圍繞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村集體立足本地資源和生態優勢,引入鄉村運營主體,發展特色種植、生態農業、鄉村旅游、文化體驗、拓展訓練、健康養老等業態。

統籌住房設計。縣級城鄉建設部門應結合當地村民安居需求、氣候條件、地形特點、傳統文化和傳統民居風貌等因素,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免費供村民使用;鄉鎮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鄉鎮企業、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公益事業、村民自建住房等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符合村莊規劃要求。

綠維文旅擁有旅游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園林設計“三甲”資質,2005年創立之初,便提出了“創意經典·落地運營”理念。是業內最早研究鄉村振興的企業,2018年出版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與實施》受到業界好評,已重印兩次。綠維文旅作為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與實施的全程服務商,具有多年的鄉村旅游規劃經驗,在縣域鄉村振興、田園綜合體、村莊規劃、鄉村旅游、農莊、酒莊、農場、民宿客棧等項目方面都具有豐富的經驗。望百度采納

城市規劃原理復習重點

1 確定城市化指標及測度 *** :單一指標法(人口比例和土地比例)和(復合)綜合指標法

2 評價城市建設用地的工程地質和自然地理條件,一般將其分為三類,三類用地的定義:

一類用地:是指用地的工程地質等自然環境條件比較優越,能適應各項城市設施的建設需要,一般不需或只需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設的用地。

二類用地:是指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條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

三類用地:是指不適于修建的用地。

3 霍華德的“田園城市”理論和柯布西耶的現代城市設想,界定了當代城市發展的兩種指向:

“田園城市”:城市的分散發展。柯布西耶:城市的集中發展

4 總體規劃的報批:

縣轄建制鎮→縣人民 縣 *** 所在地的鎮→市人民 *** 建制市→ 省 ***

直轄市,省會(自治區),百萬人口以上國務院指定城市→國務院

5 城市的含義:以非農業產業和非農業人口集聚為主要特征的居民點,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6 城鎮化:人類生產與生活方式由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主要表現為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

7 美國學者弗里德曼將城市化過程區分為城市化Ⅰ和城市化Ⅱ:城市化Ⅰ是可見的物化了的或實體性的過程;城市化Ⅱ是抽象的,精神上的過程。

8 衛星城的規劃和建設可以分為哪三個階段:由“臥城”到半獨立的衛星城,到基本上完全獨立的新城,其規模逐漸趨向由小到大。

9 城市規劃區的含義(區分城市建成區、城市市域):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建成區: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城市市域:城市行政區規劃范圍內所有的國土面積。市域規劃區建成區

10 我國城市居住用地人均指標:居住用地占建設用地比例20~32%,用地指標18~28㎡/人p213按照居住用地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結構比例計算城市居住用地面積

11按照城市的用地形態和道路骨架形式,可以大體上歸納為哪兩類,分別包含哪些城市類型:集中式布局的城市和分散式布局的城市。集中式布局的城市包括網格狀,環形放射狀。

分散式布局的城市包括組團狀,帶狀(現狀),星狀(指狀),環狀,衛星狀。

12城市性質的確定 ***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定性分析為主。

13 詳細規劃階段,用地分類應達到什么深度?在詳細規劃階段,用地進一步細分,在用地名稱上,除相同功能性質的仍然沿用外,還需增加新的用途類別。例如,在居住區詳細規劃中用地又可細分為住宅用地,道路用地,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P213

14 人口性別比的計算:男性人口/女性人口×100%

15城市性質的定義: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

16城鎮人口:是指城鎮建成區內實際居住人口,由三部分構成,即建成區內的戶籍非農業人口,戶籍農業人口和居住一年以上的暫住人口。

17逆城市化:非城市地區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接近或超過城市水平,城市人口向郊區發展。

18城市規劃區: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19 城市熱島:城市的建筑密集,生產與生活活動散出大量的熱,使得市區的氣溫高于郊區,形成一個島狀的熱中心的現象。

20 城市規模:是指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總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包括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兩個方面。通常以城市人口規模來表示。

21 人口自然增長率=本年出生人口數—本年死亡人口數/年平均人數×1000‰

22 人口年齡構成:是指城市人口各年齡組的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

23諾瑟姆S形曲線所表征的意義,看圖說明

發展速度 產業結構

初期階段(30%拐點之前): 速度緩慢, 一產50%,二三產在20%左右

空間形態(點狀結構) 年增長率0.3%

加速階段(30%~60%之間) 增長率提高 一產下降,二產三產上升,地位交錯

(面狀或帶狀結構大都市區) 1.5~2.5倍

飽和階段 (60%拐點以后) 速度回落 三產50%,二產30%左右,一產10%

(網狀結構,一體化增強)

24唐長安與以往都城相比有哪些獨特之處:(1)打破“前朝后市”朝市易位(2)“官民不想參”。專設皇城,把中央衙制集中在宮城南的大街兩側。(3)規模尺度超前。長安城宮殿、衙門只占全城10%,每個坊面積25—70公頃

25古希臘城市所具有的特點:(1)道路系統——方格網;(2)街坊面積比較小,更大30*52m(3)城市中心——廣場和公共建筑取代了宮殿

26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1)城市規劃區范圍(2)控制開發區域(3)建設用地規劃(4)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5)歷史文化遺產保護(6)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7)城市防災工程

27城市化(urbanization)的四個含義:(1)農村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2)農村地域轉化為城市地域;(3)農村產業轉化為非農業產業;(4)城市文化、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在農村擴散的過程

28 城鄉規劃的編制層次:城市規劃綱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全國、省城)——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

29 按照國民經濟產業結構分類 *** ,城市產業可以分為哪三類?主導產業,輔助產業與服務產業。P96

30居住區道路交通的三種組織形式:(1)人車交通分行的道路系統(2)人車混行的道路系統(3)人車共存的道路系統

31 綠地率及標準:

綠地率: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標準: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應低于25%

綠地率指規劃地塊內各類綠化用地總和占該用地面積的比例,是衡量地塊環境質量的重要指標。綠地率=地塊內綠化用地總面積/地塊面積)×100% 

綠地率指標是以控制其下限為準,這里的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中心綠地,組團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公共綠地內占地面積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亭榭,水池等綠化小品建筑可視為綠地。

32居住區\居住組團及各自人口規模:

居住區:一般稱城市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組團: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3小學\中學服務半徑:小學的服務半徑為500m左右,中學為1000m左右

34居住區文化類服務設施布置方式三種:(1)沿街線狀布置(2)獨立地段成片集中布置(3)沿街和成片集中相結合的布置方式

35居住區規劃結構三級與兩級布置的基本形式:(1)居住區—居住小區;(2)居住區—居住組團;(3)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 p497

36 行列式布置的幾種形式:(1)山墻錯落(2)單元錯開拼接:1.不等長拼接2.等長拼接(3)成組改變朝向(4)扇形、直線形(5)曲線形(6)折線形 p505

37山墻錯落的幾種形式:(1)前后交錯(2)左右交錯(3)左右前后交錯

38組團的分隔方式:(1)用綠化分隔(2)用公共建筑分隔(3)用道路分隔(4)用河流分隔(5)利用地形高差分隔 p508

39千人指標:即每千居民擁有的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

40日照間距:指前后兩排房屋之間,為保證后排房屋在規定的時日獲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間隔距離。

41人口毛密度:人口毛密度=規劃總人口/居住用地總面積(人/h㎡)p542

42容積率的計算: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即總建筑面積(毛)密度

43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民住戶數的比率

44住區綠地與居住區公共綠地的組成:

住區綠地組成:(1)公共綠地(2)公共建筑和公用設施附屬綠地(3)宅旁和庭院綠地(4)街道綠地

居住區公共綠地的組成:居住區公園,游園,林蔭道,組團綠地 P531

45居住區四類用地及含義: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其代碼用R01表示。

公建用地: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公共設施的用地,包括

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其代碼用R02表示。

道路用地:指住區范圍內的各級道路,包括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場地。其代碼用R03表示。

公共綠地: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綠地(集中綠地),包括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他塊狀帶狀綠地等,其代碼用R04表示。46小區路兩側高層住宅建筑控制線間距: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

47高層住宅山墻距小區路:

48老年公寓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49底層商業建筑人行通道的設置:

50高層住宅建筑間距: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米,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米

51小區道路路面寬度.:6~9m

52宅前路寬度:不宜小于2.5m

53回車場地尺寸:不小于12m×12m

54高層日照間距

定性分析:全面分析城市在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

定量分析:是對城市職能,特別是經濟職能采用一定的技術指標,從數量上確定主導的生產部門。

城市職能: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和承擔的分工。

工業用地與居住用地的位置關系

發展空間 交通聯系 污染隔離

平行布置 互不干擾 距離短有穿越 隔離帶寬

垂直布置 在某方向干擾 距離長無穿越 隔離帶窄

混合布置 互不干擾 距離短無穿越 隔離帶窄

綜合增長率法:城市人口總數=城市現狀總人數×(1+自然增長率+機械增長率)年限=城市現狀總人數×(1+綜合增長率)年限 P122

城鎮的空間結構規劃的思路與要點?

之一篇 總論

前 言

1.0.1.1 為適應 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鄉規劃編制要點重點,實現可持續發展城鄉規劃編制要點重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賦予城市人民 *** 的職權,對經國務院 年批準的 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編,形成《 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送審稿。建設部對送審稿審查工作于2000年10月完成,并將《 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及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待批。由于在此期間(2000年6月) 市的行政區劃發生了變化, 撤市設區劃入 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要求,原上報的 市城市總體規劃暫緩批復,待調整后重新報批。根據2001年11月建設部來文(建規函〔2001〕351號)要求,對 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相應調整,形成本次規劃成果。

1.0.1.2 本次調整重點是因行政區劃的變化而帶來城市整體空間結構、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等方面的調整,并補充 兩個新區的內容。

1.0.1.3 本次調整工作是在《 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送審稿的基礎上,結合《 城市建設總體戰略概念規劃綱要》、《 片區發展規劃》和《 片區發展規劃》,采用分層次編制的工作 *** ,將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分為總論和組團規劃兩個層次進行。

1.0.1.4 本次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依據有城鄉規劃編制要點重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12月);

2、《 市人民 *** 常務會議紀要》(9屆86次〔1990〕27號);

3、《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 市人民 *** ,1992年2月);

4、《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若干決定》( 市委、市人民 *** ,1992年4月);

5、《 市十五年基本實現現代化總體發展方案(1990-2005年)》( 市人民 *** ,1993年6月);

6、《 市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整治保護規劃》( 市城市規劃局、 地理研究所、 師范學院地理系,1991年11月);

7、《 市市域規劃(1989-2010年)》( 市城市規劃局、 大學地理系);

9、《 市國土總體規劃》( 市計劃委員會,1991年);

11、《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九個五年計劃及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市人民 *** ,1996年3月);

12、《 市人民 *** 常務會議紀要》(穗府11屆76次〔2001〕8號);

13、《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 市人民 *** ,2001年4月);

14、《 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2000年5月);

15、《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10)〉的決議》(2004年5月);

之一章 城市發展戰略目標

1.1.1.1 城市發展戰略目標。

1.1.1.2 城市規劃戰略目標。

第二章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1.2.1 在 區域中的地位

1.2.2 城市化水平預測

1.2.3 市域城鎮空間布局

1.2.4 城鎮職能分工及規模等級

第三章 規劃區范圍、期限、城市性質與規模

1.3.1 規劃區范圍

1.3.2 規劃期限

1.3.3 城市性質

1.3.4 城市規模

第四章 城市空間布局

1.4.1 城市空間發展策略

1.4.1.1 城市發展的主要方向。

1.4.1.2 城市空間發展的基本策略。

1.4.2 城市空間結構

第五章 綜合交通規劃

1.5.1 交通發展戰略

1.5.1.1 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發展的總體目標。

1.5.1.2 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發展的具體目標。

1.5.2 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的重點發展政策

1.5.2.1 機場

1.5.2.2 港口。

1.5.2.3 鐵路

1.5.2.4 城市快速軌道

1.5.2.5 城市道路。

1.5.2.6 物流中心。

1.5.2.7 客流中心。

1.5.2.8 智能交通。

1.5.2.9 其他交通設施。

1.5.3 交通發展的政策

1.5.3.1

1.5.4 城市道路系統總體規劃

1.5.4.1 城市道路系統是由主骨架道路系統與基礎性道路系統組成。

1.5.4.2 主骨架道路系統是城市的骨架,主要為城市長距離、快速的對內、對外交通出行服務,解決出入境或過境交通,城市組團間跨區交通,組團內交通出行需要。基本組成要素為: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

1.5.4.3 基礎性道路系統是城市的次一級 *** ,主要為城市中、短距離、內部交通出行服務,實現點與點之間的可達性?;窘M成要素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1.5.4.4 城市道路主骨架 *** 狀結構總體上呈環形放射加方格網狀,三大組團的主骨架道路系統總體布局為:

1.5.5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總體規劃

1.5.5.1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是由地鐵、輕軌、市郊鐵路、城際快速軌道交通及其他有軌交通組成。

1.5.5.2 軌道交通線網由 市城市軌道交通線路、 城際軌道交通線路和利用國鐵提供市郊列車服務的三類線路組成,參見表1.5.5.2。線網總長747公里,其中城市軌道線640公里,城際軌道線( 段)40公里,市郊列車線67公里;車站總數350座,其中換乘站61座,城市軌道線車站18座,市郊列車線車站18座。線網基本構架由“交通疏導型”和“交通引導型”兩類線路構成,形成既向心又交織的軌道交通系統,并有良好的輻射能力。至2010年, 將建成地鐵一號線、二號線、三號線、四號線、五號線、六號線、七號線、八號線及十四號線的全線或部分線路,線路總長度255公里。

1.5.5.3 軌道交通線網將使中心城區與片區中心之間的交通時間基本控制在30分鐘以內,與佛山、東莞等周邊地區交通時間基本控制在1小時內。

1.5.5.4 規劃的車輛段及綜合基地如下:

表1.5.5.2 軌道交通線路一覽表

編 號 線路簡稱 路 由 長 度 站點數 性 質

一號線 18.5km 16 城市線

二號線 32.0km 25 城市線

三號線 84.5km 30 城市線

四號線 67.0km 23 城市線

五號線 41.0km 30 城市線

六號線 36.9km 20 城市線

七號線 33.5km 16 城市線

八號線 34.5km 28 城市線

九號線 79.0km 34 城市線

十號線 30.5km 11 城市線

十一號A線 25.5km 23 城市線

十一號B線 16.0km 7 城市線

十二號線 53.0km 22 城市線

十三號線 28.5km 10 城市線

十四號線 60km 19 城市線

---- 67.0km 18 市郊鐵路線

---- 17.4km 10 城際線

---- 11.1km 6 城際線

---- 11.5km 2 城際線

匯總 747.4 350

第六章 城市生態環境

1.6.1 城市生態建設目標

1.6.1.1 建構與城市建設體系相平衡的自然生態體系,形成城鄉生態安全格局,實現城鄉生態良性循環,形成城市與自然的共生關系,保障、促進、引導城市可持續發展,為把 建設成最適宜創業發展和生活居住的山水型生態城市創造條件。

1.6.1.2 實施“青山綠地”工程,完善城區園林綠化系統和交通綠化走廊。到2005年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6.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10平方米;2010年綠化覆蓋率不少于40%,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5平方米。

1.6.1.3 實施“藍天碧水”工程,構筑融通城鄉生態格局的“水網”。強化河湖水網自然水環境建設,以珠江和河網水道為脈絡,完善城鄉生態格局。強化珠江前后航道的景觀規劃和建設。抓緊市內河涌的綜合治理,充分展現 嶺南水鄉的風貌。各類河、涌堤岸河床要采用合理的開發、整治和保護模式,充分保護和維育河道的自然生態功能。保護飲用水源,開展中水回用,實現對水資源的高效集約利用。

1.6.1.4 全面治理水環境、大氣、噪音污染,基本形成各環境功能區分區明確的城市空間布局,城市環境質量全面達到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的標準。

1.6.1.5 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篇章中提出的環境影響減緩措施,消除規劃實施的潛在消極環境影響。

1.6.1.6 根據《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我市嚴格保護區面積為 平方公里,控制性保護利用區為 3平方公里,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為 平方公里。

1.6.2 生態空間布局規劃

1.6.2.1 以 市景觀生態系統的安全格局為基礎,構筑兩道“綠色生態走廊”,打通縱貫南北的“生態通道”,保護三個“城市綠心”,建立各組團間的“生態隔離帶”,建構多層次、多功能、立體化、 *** 式的生態結構體系,形成山水型生態城市的基本構架。

1.6.2.2 “綠色生態走廊”:以 北部、 西北部生態源為核心,由源間聯接及源間輻射道聯系,形成橫貫 北部的“生態走廊”;以 區東部生態源為核心,沿 路西北段與規劃的珠三角外環之間的生態隔離帶向東延伸至 、 山林地區,構建 中部的“ 綠色生態走廊”。

1.6.2.3 “南北生態通道”:由 西北部生態源、 區東部生態源及其源間聯接、南北向輻射道共同組成“北部生態通道”;以 區北部及 生態源為核心,與其南北向輻射道及南部水網生態隔離帶共同組成“南部生態通道”。

1.6.2.4 “城市綠心”:以 山風景名勝區、 區果樹保護區、 水網密集區作為城市綠心。

1.6.2.5 “生態隔離帶”:在各生態源周邊緩沖區、自然河流通道外圍及農田開敞區域建立各組團間的生態隔離帶。

1.6.3 城市生態功能區劃

1.6.3.1 的生態敏感(保護)地帶位于市域的中北部與南部。

1.6.3.2 生態功能區劃共分三類地區:生態管護區(含嚴格保護區)、生態控制區(含控制性保護利用區)和生態協調區(即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的城市建設開發區),并制定相應的城市建設和生態保護策略。

1.6.3.3 生態管護區是指絕對保護、禁止進行改變自然生態環境狀況開發建設的地區。該區包括《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 市嚴格保護區,以及自然保護區、自北向南延伸的中、低山林地,重要的水源涵養地、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二級以上的保護區以及城市組團間的結構性生態隔離帶。該區擁有 市大部分的森林生態資源,對維護區域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1.6.3.4 生態控制區含《 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控制性保護利用區,是指以生態自然保護為主導,可以適度地、有選擇地進行建設的地區。該區屬自然保護區、山體、林地、河流水體的毗鄰地區,一般耕地,以及與整體生態維育緊密相關或現狀建成區中生態結構不合理的地區。該區也具有較強的生態服務功能,對建設區產生的環境污染與人為干擾等影響有一定的緩沖作用,能夠更好地維護生態管護區。

1.6.3.5 生態協調區即《 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的城市建設開發區,是指適于進行建設,但必須重視與生態協調的地區。該區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現狀建設區以及適宜開發建設的生態非敏感區或低敏感區。該區應注意生態補償,建立完善的生態綠地系統,處理好城市建設與環境承載力的協調關系。該區綠地率相對較低,城市綠地系統的建立與維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1.6.4 生態分區控制導則

1.6.4.1 生態管護區(含嚴格保護區):

1、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建立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和自然公園,加強對飲用水源的保護和提高生態環境質量,至2010年,水環境質量全面達到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對各類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要求。

2、城市建設不得占用該區范圍內任何用地,對在該區內的村莊或工礦用地應逐步搬遷,并作好生態恢復工作。

3、加強管理力度,禁止在該區內進行有損環境生態的各種活動,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范。

4、區內自然生態資源影響范圍涉及 市域甚至范圍更大的周邊地區,故對本區影響不大的自然生態要素亦應加以維育,以期整體生態條件得以保護。

1.6.4.2 生態控制區(含控制性保護利用區):

1、在該區周圍劃出一定范圍用地作為對區域城鄉生態安全格局起重要作用的地帶,并嚴加控制,以防可建設用地過度開發或開發范圍過大而破壞了區域生態環境。

2、加大區內建設規模和強度的控制力度,村鎮建設也不宜過大過密,強調相對集中的發展模式。

3、擴大綠化概念,引導基本農田保護區、林地、園地、水系與城市綠地形成一體化系統。

4、積極引導及調整區內產業結構,發展生態型產業,同時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嚴格杜絕污染嚴重、能耗大的企業在該區落戶。

5、在控制區內,對新功能區確定和土地利用必須慎重選擇。

1.6.4.3 生態協調區(即引導性開發建設區的城市建設開發區):

1、城市發展中應加強對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研究,規劃與建設強度相適應的市政環保設施,切忌出現透支環境容量的過度開發行為。

2、城市建設區應強調生態補償和綠化、凈化,實現城市建設與總體生態環境建設同步進行。

3、濱海地區或 水系兩側用地用于城市建設時,應加強濱水地帶綠化建設,美化濱水景觀,同時配套分流制污水管線系統和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嚴防水體污染。

第七章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1.7.1 城市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1.7.2 保護原則與指導思想

1.7.

1.7.3 城市空間環境景觀保護規劃

1.7.

1.7.4 歷史文化保護區及歷史風貌區保護

1.7.5 城市歷史文物古跡和近代革命史跡保護規劃

1.7.5

1.7.6 城市近現代優秀建筑保護規劃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