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的是什么制
根據《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的編制的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實行行政審批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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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城鄉規劃的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規劃管理局城鄉規劃的編制,其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城鄉規劃的編制,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城鄉規劃的編制,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什么是城市規劃的編制?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性質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制度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編制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疲卮蠡A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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