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鄉規劃條例(2022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優化城鎮布局和形態,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決定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城鄉規劃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包括規劃專家和人大代表。城鄉規劃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形式、議事規則和程序由本級人民 *** 制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對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給予財政支持。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空間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建設,建立城市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城市空間基準,實現信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八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按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

(五)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 *** 審批。其中,村莊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村莊規劃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農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納入城市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納入鎮規劃,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一)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二)縣級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批準后,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城市/地產開發必要的文件么?如果地產企業自己做一級開發,修規由誰來編制?

是必要的的,因為修規直接對建設項目做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并為下一層次的設計作出依據;如果地產企業自己做一級開發,則由地產商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成本的話地產商一般都是做居住區

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由誰編制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由誰編制,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統籌城鄉布局,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專業園區和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由誰編制的風景名勝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 *** 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和市屬功能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市城鄉規劃及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市、縣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審議結果作為市、縣人民 *** 及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

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縣人民 *** 制定。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在組織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未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在土地劃撥或者出讓前,應當將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內容或者規劃條件。第八條 城鄉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實施規劃許可。第九條 市、縣人民 ***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制定年度建設工作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依據。第十條 建設項目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通過 *** 網站、報刊等媒體,或者城市展示館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組織制定當地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三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五年對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形成的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可以作為規劃修改的依據。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鎮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城鄉規劃由誰編制

(一)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專項規劃之間不銜接、交叉、重疊等影響落地實施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發生變化,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三)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四)主要內容與批準的重點地區城市設計不符的;

(五)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城市規劃的審批級別及各級別的審批內容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條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第二十一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 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為什么要編制城鄉規劃

為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由誰編制,改善人居環境城鄉規劃由誰編制,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規劃布局歸哪個部門管

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鄉規劃由誰編制,各省的是建設廳,北京是規劃委,上海是規土局。

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城鄉規劃由誰編制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鄉規劃由誰編制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城鄉規劃由誰編制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