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申請甲級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管理信息系統怎么操作
先報資料到當地規劃局,規劃局評審后再報住建部。自己哪能在電腦上操作就能申報哦。是審批結束后自己的年報等東西才是在系統上直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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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建設行為,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全市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旗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修改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建立市、旗縣審查審定工作機制,對重要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審定。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所在地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第六條 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查處情況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按相關程序報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烏蘭察布市人民 *** 審批。
其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莊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其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報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空間結構、發展布局,生態空間,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及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的區域。
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牧區實際出發,尊重農牧民意愿,體現地方和民族特色。第十五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旗縣人民 *** 審批。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十六條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第十七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南昌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鎮(鄉)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風貌相結合,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
市、縣人民 *** 設立的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報本級人民 *** 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可以在各區、開發區(新區)設立派出機構。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派出機構的,鄉、鎮人民 *** 應當會同其做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產業、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鄉規劃研究,加強城鄉規劃信息、檔案及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創新管理方式,提高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水平。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結合實際,擬定本市城鄉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八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件。規劃許可證件包括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跨縣、區的建設項目,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件或者在征求有關縣、區人民 *** 意見后委托相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件。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進行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證件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禁止買賣、涂改、租借或者 *** 規劃許可證件。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件提交的圖紙材料應當附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并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申請辦理劃撥土地手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書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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