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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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城鄉規劃的科學民主制定和嚴格實施、監督,完善規劃治理,優化和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規劃區應當相互銜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修訂:
(一)堅持規劃先行、建管并重、城鄉統籌、分類指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修訂;
(二)貫徹綠色、低碳、生態、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修訂;
(三)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確保公共空間優先、公共交通優先和公共配套優先;
(四)堅持傳承與創新并重,注重延續傳統文化和歷史遺存,保護有地方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五)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城鄉規劃的可操作性。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管理。
市人民 *** 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市)縣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鎮(鄉)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市)縣人民 *** 的領導下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中心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承擔特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區(市)縣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承擔特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區(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 *** 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
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主任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辦公室。主任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負責其職責范圍內事項的審議。辦公室設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區(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的原則,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等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有效統籌城鄉空間資源配置,構建覆蓋全域的空間規劃管理體系。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區(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 市人民 *** 應當專門制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劃定城市開發邊界,確定生態保護紅線。
區(市)縣人民 *** 應當編制區域內的生態專項規劃,落實全市生態保護規劃要求。第九條 全市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延續傳統文化和歷史遺存,保護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護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文化內涵的要求,優化城市形態,提升城市品質,保持新舊建筑協調。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寬窄巷子等自然和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項目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活動,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鄉規劃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 *** 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鎮,是指除本條第三款所列鎮之外的其他鎮。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 *** 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第五條 省、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 *** 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 *** 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體現地域特色,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第七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市(州)人民 ***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省人民 *** 所在地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縣城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第八條 省域、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市(州)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九條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 *** 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2019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市發展邊界,突出泉城自然人文特色,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遺存,優化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強化城市設計,加強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第四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本市實行集中統一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區人民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級人民 *** 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鎮人民 ***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鎮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監督工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協助做好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市、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 *** 的規劃決策專業審議機構。涉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決策時,其審議意見應當作為 *** 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相關部門、專家、公眾代表組成,其人選產生、任期、審議事項范圍和議事規則等,由市人民 *** 規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查詢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有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回應公眾意見,及時受理舉報,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第八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條 市人民 *** 應當制定城鄉發展戰略,統籌各類空間規劃的編制,促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第十一條 本市按照下列規定構建城鄉規劃體系:
(一)以城鄉發展戰略為指導,編制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
(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需要編制重要地塊和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需要,編制村莊規劃;
(四)按照總體規劃要求和行業發展需要,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五)對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有特殊要求的區域,編制特定區域規劃;
(六)根據城市規劃編制不同階段、不同區域的特點和管理需求,編制相應類型的城市設計。第十二條 濟南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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