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什么時候制訂的,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2007年10月28日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共7章70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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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為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臨漳城鄉規劃何時編制完成的法律。

概念分類

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按所覆蓋時間的長短分為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

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 *** 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 *** 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實施保護管理,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第四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下列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一)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需要納入的其他內容。第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該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規劃深度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并可以作為該街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不得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第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批準公布后,歷史文化名城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批準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應當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批準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第十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縣人民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保護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和存在問題;

(二)確定總體保護目標和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

(三)提出總體保護策略和市(縣)域的保護要求;

(四)劃定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

(五)劃定歷史城區的界限,提出保護名城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的保護措施;

(六)描述歷史建筑的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使用現狀等情況,對歷史建筑進行編號,提出保護利用的內容和要求;

(七)提出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產生活環境的規劃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實施保護內容;

(十一)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邯鄲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謀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地形圖測繪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地形圖測繪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及重要的技術規范、規定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納入邯鄲市城市規劃區的區域,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應當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定,組織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市)所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或者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規劃、鄉和村莊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再單獨編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獨立工礦區、農場、林場等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所在地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所屬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各專項規劃,分別由城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城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