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3)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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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鄉鎮 *** 提交申請;
(二)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可由縣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鄉鎮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縣)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范圍內土地的;
(二)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范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三)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管線敷設的;
(四)市(縣)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規劃區內修建的臨時建筑不得超過2層,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日內自行拆除,清理現場;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筑和臨時用地的用途。臨時建筑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許可后5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許可結果。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并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市(縣) ***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利害關系人意見;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 *** 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 ***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督察的具體辦法由 *** 制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 *** 應當建立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 *** 實施城鄉規劃、控制違法建設情況,定期開展考核評價。
各級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監督、行政執法、行政監察的協調、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當地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規劃建設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聯動監測系統,完善城鄉規劃信息及違法建設監控平臺,設立、公布監督舉報 *** 、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對舉報的事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重大違法建設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實行城鄉規劃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程時,無法確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應當通過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并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 *** 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城鄉規劃的領導、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違法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或者城市新區的;
(三)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 *** 或者上級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批準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申請規劃條件進行出讓的土地核發土地使用證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經規劃條件核實的工程核發房屋產權證件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程序公示、聽證等,由本級 *** 、上級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買賣、騙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收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的,或者公示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 *** 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整體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等措施,強制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以暴力或者其他 *** 阻撓、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公告期滿后,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由本級 *** 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制定或者實施城鄉規劃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城鄉規劃管理失控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線、紫線、藍線、黃線”:
綠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紫線是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藍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江、河、湖、庫、潭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黃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六十三條 未設鄉鎮建制的農場、林場、漁場及獨立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2016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未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單位中負有責任未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未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未組織編制城鄉規劃: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未組織編制城鄉規劃;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人民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辦法規定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及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第四條 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決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四)違反規定以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方式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發放規劃許可的。第五條 地方人民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六條 地方人民 *** 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定程序干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對違法建設降低標準進行處罰,或者對應當依法拆除的違法建設不予拆除的。第七條 鄉、鎮人民 *** 或者地方人民 *** 承擔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二)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第八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違反規定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九條 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
(一)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二)未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違反規劃批準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遷移、拆除的;
(五)違反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限(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藍線)等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規定核發規劃許可的。
重慶市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懲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人民 *** 關于城鄉規劃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依法批準的各類城鄉規劃(以下統稱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章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對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責任人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決定。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或者違反上位規劃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制定與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四)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五)作出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決定,或者指使、授意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
(六)未按規定職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處理的。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二)未按法定權限、程序或者違反上位規劃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的;
(三)未依法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五)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證件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七)未按法定權限、程序修改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等強制性內容的;
(八)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擅自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九)未按規定職責對發現的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條 發展改革、建設、土地、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者核準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超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規模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五)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六)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七)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新建房屋予以產權登記,或者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內容進行登記的;
(八)未按規定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處罰
《城市規劃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廢止。廢止理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取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川省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監督管理,預防和處理城鄉規劃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是指違反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級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下放給 *** 其他職能部門、下級 *** 、各類開發(園)區或者其他組織行使的;
(三)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五)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未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
(六)報送總體規劃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以及對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不依法及時公布的;
(七)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不按規定上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的;
(八)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
(九)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
(十)未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
(十一)鄉、鎮人民 *** 對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不依法查處的。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制發與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的;
(二)擅自將應當由本部門履行的城鄉規劃行政審批權交由其他單位或人員行使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未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按規定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的;
(六)編制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七)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或者作出的規劃許可內容違反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八)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九)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十)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未依法予以公布,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即同意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
(十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規劃條件申請,或者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臨時建設許可申請,予以批準的;
(十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五條 土地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辦理鄉村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
(三)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城鄉規劃區內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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