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么關系?

規劃局主要負責城鎮體系和城市總體規劃等事宜,而建設局是負責具體建設的實施,首先有了規劃,才可能會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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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個市級規劃局的職責:

(一)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二)負責承辦市 *** 委托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

(三)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四)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以及歷史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以下是一個市級城鄉建設局的職責:

(一)依法查處有關違法建設行為和市場違規行為。

(二)編制和下達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綜合協調城市道橋基礎設施、城市地下管線及綜合管廊的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參與城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概算審批;負責城建規費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

(四)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和建筑市場監管。

(五)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監督。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標準并指導和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城鄉規劃與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城市測繪與勘察設計、市政及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協調處理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二)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工作;負責推進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級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調查研究城市發展,并按照可持續發展需要,提出近期和遠期城市發展戰略方案;指導城市規劃、城市測繪、勘察設計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上報備案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等工作。

(四)負責規范、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五)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組織制訂和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建設工程定額和地方建設技術標準、規定、規程等,監督指導各項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技術標準的實施。

(六)負責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以及組織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的現場放線、驗線和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七)負責城市規劃、城市測繪、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及資質審查登記;負責城市測繪的管理;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勘察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城市雕塑、戶外廣告場地的選址定位和建設的規劃許可,以及戶外商業廣告場地有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

(九)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和利用;負責城市市政、管線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監督實施。

(十)負責城市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推廣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負責城市規劃建設檔案資料的收集、保存、查詢、利用與開發;指導檢查各縣、區城建檔案工作。

(十一)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和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預拌砂漿站建設及資質審查工作。

(十二)負責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參與人才技術引進和組織學術交流工作;負責國家強制性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的貫徹執行。

(十三)負責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核準工作;審查相關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負責辦理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

(十四)負責燃氣行業管理,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指導市容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工作;統籌協調重點基礎設施、城市公用設施建設,負責相關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房地產開發利用工作,制訂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十六)負責惠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及所設的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 *** 和省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城鄉和房屋建設部是干什么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 *** ,并由城市人民 *** 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 *** 、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并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 *** 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三)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五)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并監督實施。

(六)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 *** 、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部管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訂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組織建設并管理全國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建筑市場監管司。

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業務的招標 *** 機構的資格。

(九)城市建設司。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村鎮建設司。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十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并監督執行;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二)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十三)住房公積金監管司。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計劃財務與外事司。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部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按規定承擔組織擬訂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和評估標準。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37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7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部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機關還是事業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屬于機關行政編制單位。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37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7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3名)。

擴展資料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中,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并取消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作用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且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發揮著積極作用。

主要職能有:

1,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3,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4,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

5,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6,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7,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8,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

9,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10,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局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規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