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區人民 *** (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進行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
新城區區人民 *** 和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區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區規定權限內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包括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下同)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進行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市、區人民 ***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等方面的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生態與城市特色的規劃保護第十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突出濱江、濱湖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十一條 本市構建由主城與六個新城組群組成的空間結構,建立三環線、外環線生態隔離帶和以大東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湯遜湖為核心的生態綠楔,保持聯系城市內外的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的暢通,降低城市熱島效應,維護城市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框架保護規劃,確定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前條規定的生態隔離帶、生態綠楔、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應當納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市、區人民 *** 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實行項目準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進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生態底線區應當建立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生態底線區。確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對生態底線區進行調整的,必須事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生態發展區在確保生態資源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嚴格按照項目準入條件及相關建設要求,有限制地進行農村居民點還建、生態型休閑度假項目等低密度、低強度建設。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前,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四條 區人民 *** 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生態資源保護、生態功能建設以及綠道、郊野公園等生態型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組織村莊整治搬遷和既有項目的清理與處置,組織協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維護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完整。第十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山水特色景觀的整體控制,保護沿長江和漢江、東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觀格局,科學規劃沿江、沿湖景觀和濱江、濱湖區域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加強對湖泊和周邊景觀環境的整體規劃,劃定湖泊保護藍線、濱湖綠帶保護綠線和濱湖建設控制地帶灰線,因地制宜規劃濱湖綠道。
武漢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根據《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第32條、第62條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各項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各項規范、標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環保、風景名勝、綠化、交通、防洪、文物保護、信息 *** 等,還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建設用地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小于3萬平方米的,必須做總平面規劃設計。第五條 根據本市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東15度為宜。第六條 本市中心城區(即江岸、江漢、(編者注:此字左邊為石,右邊為喬)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建筑密度劃分為密度一區、密度二區和密度三區(詳見后附《武漢市中心城區建筑密度分區示意圖》及其說明),并按此進行建筑規劃控制;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其他地區建筑按密度三區進行規劃控制。第七條 建筑工程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按《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八條 建筑工程必須按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使用性質、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墻色彩及材料的,應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準。第九條 建筑工程的實地定位放線和驗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道路坐標、控制高程和紅線圖測放。第十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持竣工測量圖紙和相關資料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規劃驗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規劃驗收合格文件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文件。第二章 建筑間距第十一條 居住建筑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為:
1.縱墻面與縱墻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和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等區的建制鎮規劃區內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2.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于10米,密度二區內不少于12米,密度三區內不少于14米;
3.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為:
1.縱墻面與縱墻面的間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區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在密度三區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進行遞加計算,不足26米時,按26米計算;其更大間距,在密度一區內可以不超過40米,在密度二、三區內可以不超過45米;
2.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縱墻面在南面時,不少于20米,其余情況下不少于18米;
3.山墻面與山墻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區內不少于15米;
4.點式建筑的間距,按建筑之間的南北向重疊面進行計算:無重疊面時最近點距離不少于15米;重疊面小于12米時,間距不少于18米;重疊面大于12米時,按本項第1目計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與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間的間距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縱墻面與其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縱墻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一)項第1目計算;與其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縱墻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墻面與其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20米;與其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8米;與其東西兩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縱墻面與其北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8米;與其南、東、西側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墻面與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墻面之間間距不少于14米。
在密度一、二區內臨城市主、次干道,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布置的建筑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少于應退間距的50%,并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間距要求。
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系。
城鄉規劃應當采取 *** 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并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籌保障。
省人民 *** 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 *** 委托,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 *** 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 *** 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