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編制總體規劃的城市還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兩者 可否合二為一?應當怎樣整合?
因為城市總規的主體是建設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是建設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土規的主體是國土部門,是國土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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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不可以合二為一,兩者應該相互協調和銜接。城市規劃中的建設用地標準、總量,應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協調一致。應進一步樹立合理和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觀念。
城市總體規劃
是指城市人民 ***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之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 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有關規定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行政區劃分為五級。
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可以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各級人民 *** 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草案)由地方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第五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第六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供給制約和引導需求,統籌安排各業用地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
(二)因地制宜,切實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結合;
(四)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
(五)綜合考慮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六) *** 決策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第七條 國家應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標準和規范。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標準和規范。第八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第九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資料必須準確、可靠。規劃基期各類用地面積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面積確定。規劃用地分類應當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為基礎。第十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程序是:
(一)編制規劃的準備工作;
(二)編制規劃方案;
(三)規劃的協調論證;
(四)規劃的評審;
(五)規劃的報批。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一般為十年至十五年,同時展望遠景土地利用目標。第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應當分階段安排實施,重點確定近期規劃目標。近期規劃一般為五年。第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后,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作局部調整的,由編制該規劃的人民 *** 決定,并將調整方案報批準該規劃的人民 *** 備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編制該規劃的人民 *** 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規劃的機關批準。第二章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四條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一)在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利用現狀、潛力和各業用地需求量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期內土地利用目標和方針;
(二)協調各部門用地,統籌安排各類用地;
(三)逐級分解規劃確定的各類用地控制指標,重點確定城鎮用地規模控制指標,落實重點建設項目和基本農田等重要用地的區域布局;
(四)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省級規劃應當實現省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重點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地級規劃應當重點安排好城鄉結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劃定城鎮建設用地范圍。第十五條 國家、省、地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容,主要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與社會經濟條件,土地資源數量、質量,土地利用動態變化規律,土地利用結構和分布狀況,闡明土地利用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二)確定規劃目標。在分析土地利用現狀、供需趨勢基礎上,提出土地利用遠期和近期目標;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現有建設用地、農用地整理、后備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潛力,預測各類用地可供給量;分析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業發展規劃對用地的需求,預測各類用地需求量;根據土地可供給量和各類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趨勢;
(四)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根據規劃目標、土地資源條件和區域生產力布局,提出區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則,調整土地利用結構,確定各業用的規模、重點土地利用區的區域布局和重點建設項目布局;
(五)編制規劃供選方案。根據土地利用調控措施和保證條件,擬定供選方案,并對每個供選方案實施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推薦方案;
(六)擬定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全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全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 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 *** 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 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 *** 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重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 *** 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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