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濱海濱江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城鎮新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人為本,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河流水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基本農田、海岸帶、礦產、林地等自然生態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項目的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項目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活動,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鎮、鄉人民 *** 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基礎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的公眾參與制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和其他方式、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信息公開平臺,及時依法公布批準的城鄉規劃及相關規劃信息,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本市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編制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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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福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依據,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依據,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 *** 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鄉規劃編制依據: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貴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生態文明城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寨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為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分為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城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分為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和鎮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鄉域規劃和鄉 *** 所在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生態文明理念,人文和諧,合理布局,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鄉統籌,推進城鄉一體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三)節約用地,集約發展,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相統一;
(四)科學決策,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強化監督。第四條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規定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
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居(村)委會應當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本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且對重要城鄉規劃進行論證、審查。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并且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服從規劃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本市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依據上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第九條 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由貴陽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清鎮市城市總體規劃、省人民 *** 確定鎮的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由市人民 *** 審批,報省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條 貴陽市、清鎮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寨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應當根據需要編制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評審后報市、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過程中,對下列區域應當進行城市設計,報本級人民 *** 審批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
(二)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等城市重要節點;
(三)文物保護區、歷史街區以及重點旅游區;
(四)市、縣(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重要區域。第十四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標準,采用統一的坐標系、高程系、地形圖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并且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深度編制。
編制單位使用基礎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 *** 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 *** 備案。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2014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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