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設計院申報資質的要求是什么?可以例舉一下嗎?例如需要什么什么證書多少本之類的

城市規劃設計院申報資質的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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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擴展資料:

之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與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規劃設計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編制資金,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資金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 *** 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的地域范圍。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 *** 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 *** 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城鄉規劃編制資金;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用于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逐級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 *** 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 *** 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未來國家對農村有何規劃?

未來國家對農村城鄉規劃編制資金的規劃:

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城鄉規劃編制資金,加強農村教育,使國民水平生活逐漸提高。

農村經濟體制更加健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基本建立;現代農業建設取得顯著進展,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

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得到有效保障;農民人均純收入比 2008年翻一番,消費水平大幅提升,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農民民 *** 利得到切實保障。

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明顯推進,農村文化進一步繁榮,農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落實,農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農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更加健全,農村社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體系基本形成,農村人居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

未來20年,大量人口將從農村轉移出來,土地進一步集中,農業集約化以及農民收入將會提高。加快推進城鎮化,能夠有效帶動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為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業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創造有利條件。

可以通過拉動農產品需求、促進農民就業、建設新農村,有效拓寬農民收入渠道,徹底改變傳統的農村土地、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單向流動的發展模式,帶動城市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等現代生產要素向農業農村領域延伸,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

擴展資料:

未來國家對農村的規劃以河北省為例:

(一)科學制定編制計劃

建立鄉村規劃編制臺賬

各地城鄉規劃部門要對當地鄉村規劃編制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對本地行政村是否需要編制村莊規劃、是否有村莊規劃、是否審批等情況,逐村進行登記,建立鄉村規劃編制臺賬。

實現鄉村規劃全覆蓋

根據當地鄉村規劃編制的實際,在縣(市)域鄉村建設規劃指導下,根據全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安排,每年完成鄉村規劃編制任務,將編制任務落實到每個村莊,盡快實現鄉村規劃全覆蓋。

(二)因地制宜編制鄉村規劃

有條件的行政村

有條件的行政村和建設活動比較多的行政村,編制內容全面的村莊規劃。

特色村莊

美麗宜居村莊、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游村莊等特色村莊在此基礎上,依據實際需求增加相應內容。

沒有條件的鄉村

暫時沒有條件的,可以鄉、鎮域或片區為單位編制村莊規劃,依法批準后,作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

分散型或規模較小的村莊

分散型或規模較小的村莊可以只編制農房建設管理要求,經批準后也可以作為村莊規劃。

(三)提高鄉村規劃編制質量

抓住主要問題的原則

編制鄉村規劃要堅持簡化、管用、抓住主要問題的原則,以農房建設管理要求和村莊整治項目為主,注重田園風光、自然景觀、建筑風格和文化保護等風貌控制,突出地域特色,切實提高科學性和實用性。

建立抽查制度

建立專家指導、規劃成果抽查制度,縣(市、區)城鄉規劃部門要對本地當年完成的全部鄉村規劃成果組織審查、市城鄉規劃局隨機抽查當地當年所編鄉村規劃成果不低于3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隨機抽查各地當年所編鄉村規劃成果不低于10%。

(四)創新規劃編制 ***

了解鄉村實際和農民群眾需求

各地城鄉規劃部門應指導規劃編制單位通過進村入戶調查、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鄉村實際和農民群眾需求。

確保村民全程參與

在鄉村規劃編制和審批等各個環節,通過簡明易懂的方式廣泛征詢意見、公示規劃成果,確保村民全程參與,尊重村委會決議和村民意見,使群眾看得見、看得懂規劃。

(五)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嚴格審批程序

鄉村規劃完成后,要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報批。

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項目建設

堅持一張藍圖干到底,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項目建設,提高項目建設水平,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不得擅自進行調整和變更

經批準的鄉村規劃,不得擅自進行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要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六)加強鄉村規劃管理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

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認真落實鄉村規劃許可證制度,做到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全覆蓋。

健全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加強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_ *** 中央 國務院印發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增強城鄉功能,改善城鄉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是指城市、鎮和建制鄉。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集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 ***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鎮、建制鄉人民 *** 受上一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環境保護、衛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應當體現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規定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加大對城鄉建設的投入。土地出讓凈收益主要用于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自治州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參與城鄉建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投資收益。第二章 城鄉規劃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縣市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自治州人民 *** 會同恩施市人民 *** 組織編制恩施市城市總體規劃,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由恩施市人民 *** 組織實施。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和自治州人民 *** 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該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該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自治州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鎮、建制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

規劃的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建制鄉、村莊總體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會代表審議意見或者村民意見和根據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七條 自治州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恩施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恩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恩施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州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本級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批準。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該縣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該縣人民 *** 批準。

前款所述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其他鎮、鄉集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未經法定程序,城鄉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按本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內容外,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城鄉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城鄉規劃標準,應當遵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上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鄉規劃資質怎么辦?

城鄉規劃改革后其更名為國土空間規劃資質。

一、企業辦理國土空間規劃資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3)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4)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二:國土空間規劃資質新辦乙級需要多少技術人員配置?

甲級城鄉規劃編制

(1)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2)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 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0人。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2)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內設機構

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城鄉規劃編制資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14個內設機構城鄉規劃編制資金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后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總結等重要文稿;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 *** 、 *** 問政、調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崗位責任制城鄉規劃編制資金的落實城鄉規劃編制資金,負責考勤考核等工作;負責編制經費收支計劃、財務報表和按權限審批經費開支等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會和審計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指導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辦理。

(二)人事股(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干部考核、調配和統籌協調人才培訓規劃;負責干部職工年度考核、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直屬單位人事、勞資工作;指導干部職工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工作;負責制定年度休假計劃;負責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行政投訴電子監察實施監督工作。

負責局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黨群、人民武裝等工作;組織指導黨員培訓和理論學習、職業道德教育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負責建設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指導黨委歸口單位的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黨群、人民武裝、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

(三)法規監察股

負責組織制(修)定有關規劃建設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規劃建設方面法律和法規解釋、清理、匯編、宣傳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考察、上崗發證報審工作;負責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擬訂相關的法律文書;協助開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協調處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四)住房保障與房地產市場管理股

宣傳貫徹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 *** 況統計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房地產發展規劃、開發建設量等指標;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申報、晉升級和年檢的初審工作。

負責擬訂住房保障地方規范性文件,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組織編制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計劃,擬訂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方案;負責區內居民及住房困難群體的調查工作;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會同國土、財政、房產部門做好區級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

(五)城市規劃股

負責擬訂城市發展戰略及中長遠規劃,擬訂城區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組織審查、報批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報批專項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布局及規劃設計條件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市政交通、工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資質和城市測繪的管理;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珠三角城鄉規劃一體化及深莞惠規劃對接工作;負責各類規劃成果和相關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六)規劃用地股

負責城區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變更手續;負責組織編制《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協助對建設用地批辦后的跟蹤管理和用地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

(七)規劃報建股

負責城區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圖規劃報建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變更手續;負責城區規劃區內各項臨時建(構)筑物的審批;指導和管理建設項目的規劃驗線;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協助對各項規劃建設工程和臨時建(構)筑物批建后的跟蹤監察管理及報建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

(八)市政規劃股

負責市政交通、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綜合管線規劃的審查;負責路口開設方案的審查;負責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報建,核發市政交通、市政管線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市政交通、工程管線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市政建設項目有關管線問題的.規劃協調;參與城市道路紅線和市政標高的規劃管理;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在地下管線普查成果的基礎上,參與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立;負責各類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線相關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設股

負責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指導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市市容、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建設項目的實施與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城建資金和城建項目年度計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統計填報城市建設有關報表;指導全區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行業實施特許經營制度及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設施日常養護作業的市場化工作;負責組織戶外商業廣告場地有償使用權的招標。

(十)燃氣管理股

負責全區燃氣行業的管理;負責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制定年度指導性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初審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燃氣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燃氣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格審查和管理;負責燃氣設施改動許可工作;負責燃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和監督工作;負責燃氣安全管理的協調、組織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負責接受燃氣方面的舉報、投訴和燃氣企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和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協助組織燃氣行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十一)村鎮規劃建設股

對全區各鎮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擬訂全區各鎮、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計劃;負責審查、報批全區各鎮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各鎮、村莊規劃建設的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全區各鎮、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報表的統計填報工作;核發各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鎮建設工程的跟蹤管理和規劃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核發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各鎮規劃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負責建筑業企業、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工作,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筑市場管理、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宣貫建筑施工、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建設工程的造價審核和工程標底備案工作;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建筑業企業生產統計報表匯總工作;協助施工專業人員的培訓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負責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文件審查工作的管理;負責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等建筑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動力城市生活污水裝置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協助組織行業內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項目管理股

負責組織編制相關工程項目的實施計劃,制定建設進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城建項目設計方案招標,組織城建項目設計方案審查;負責組織協調建筑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實施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二、其他事項

調整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與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隸屬關系,將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成建制劃轉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惠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