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權利下放,高起點、高標準、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規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必須集中統一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權利下放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不得隨意下放和肢解規劃審批權,確保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權利下放的順利實施。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管理責任人,并逐步實行城市規劃重大失誤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權利下放的行政責任追究制。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市、縣、自治縣人民 *** 的市長、縣長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之一責任人,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副縣長和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國土綜合利用規劃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城市用地規模,并與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近期建設規劃和中遠期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提前占用中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確因經濟發展需要占用時,應當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后,市、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及時組織編制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設市的城市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省級開發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中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由省人民 *** 確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 *** 確定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的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并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審定。
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權利下放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由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第九條 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條 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禁止規劃設計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在本省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外省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在市、縣、自治縣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并接受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管理。尚未建立規劃設計管理制度的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規劃設計管理制度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要求。
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申請批準時,應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否則有關部門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辦理土地出讓、 *** 申請時,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附有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明用地界限(每個轉角都應當有控制坐標)的紅線圖。紅線圖所用的地形圖比例為1/500、1/1000或1/2000。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管理監察規定(2018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監察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管理監察,是指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以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人的處罰、處分和處理。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行署)、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行署)、縣(市)人民 *** 指定的承擔城市規劃管理職能的部門(以下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監察工作。
國務院和省人民 *** 批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行使城市規劃處罰權。第五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市(行署)、縣(市)規劃部門,應當每年向上級規劃部門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第六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期編制城市規劃,嚴格遵守城市規劃實施城市建設,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城市規劃。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并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機構設置與職能配置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機構和職能建設。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規劃管理職能和權限。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對下級人民 *** 城市規劃依法行政的監督制度,完善與其相應的行政檢查、行政糾正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人民 *** 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規劃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各級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市規劃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制度。第十條 縣以上人民 *** 及其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行政執法監督等內容,并將有關意見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公示和公布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場所)設置的城市規劃公示(公布)欄上張貼。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監察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相關的城鎮體系規劃。
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關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重要地區(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方案,在報批前應當分別向社會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報批文件應當附有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
大、中城市人民 *** 應當適時確定城市規劃重點控制的地區(段),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在十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重要的城市規劃編制方案,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或者方案征選制度。第十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明確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行署)、縣(市)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確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設項目計劃,并提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專項技術負責人,應當依法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規劃編制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城市規劃編制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編制任務。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技術規范、標準和強制性內容等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并按照城市規劃編制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限、深度和質量,提交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和編制單位,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城市工程地質勘察、城市測量基礎資料和上層次的城市規劃,編制下層次的城市規劃,不得違背上層次城市規劃確定的原則和強制性內容。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遵義市人民 *** 令
(第11號)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經五屆市人民 *** 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黃偉
2021年4月12日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經研究,市人民 *** 決定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其中,下放11項,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1項,變更名稱和依據19項,新增3項。調整后,市直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為188項。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于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市直相關單位要強化指導培訓,防止工作脫節,確保基層接得住,辦得好;對于調整實施主體及轉變管理方式和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市直相關單位要做好主動對接,做好交接;對于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市直相關單位要于20個工作日內明確具體承接機構和人員,制定行政許可辦理的流程和路線圖,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配套的制度規范;對于市直部門繼續保留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統一納入市直部門的權責清單進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1項)
2.市人民 *** 決定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項)
3.市人民 *** 決定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9項)
4.市人民 *** 決定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項)
5.市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88項)
附件1
市人民 *** 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1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權 力 依 據原實施主體下放層級備 注1權限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2權限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變更規劃條件許可(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3權限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4權限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5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貴州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9年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 *** 關于2013年度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3年省 *** 令第146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6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正)《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7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審批《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8巡游出租汽車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許可(四城區)《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2012年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9 *** 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辦理《 ***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46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0 *** 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 ***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1在航道內挖沙取石、開采砂金、鉆探、打樁等影響通航的審查《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省人民 *** 關于調整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5年省 *** 令第165號)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附件2
市人民 *** 決定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權 力 依 據原實施主體調整情況1權限內國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審批《貴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條例》(2010年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2020年省 *** 令第198號)市林業局轉為內部管理事項
附件3
市人民 *** 決定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9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調整內容實施主體備注1權限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單位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