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以森林資源為依托,具備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環境條件,可供公眾游覽、休閑和進行科學、文化、教育等活動,并按照法定程序申報批準設立的地域。第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森林公園的建設和保護屬于社會公益性事業。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森林公園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五條 森林公園的建設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具體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森林公園內從事建設、經營、游覽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森林風景資源與生態環境。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區森林資源狀況,編制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經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后,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實施。
森林公園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林業長遠規劃,并與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設立森林公園不得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森林公園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重合或者交叉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規劃相協調。第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第十一條 森林公園分為國家級森林公園、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
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第十二條 設立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符合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
(二) 自治區級森林公園面積達到700公頃以上,盟市級森林公園面積達到300公頃以上;
(三) 森林覆蓋率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自治區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二級以上標準,盟市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三級以上標準;
(五)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清楚,界線明確;
(六) 有相應的森林公園經營管理組織和技術人員;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自治區級森林公園和盟市級森林公園,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有關圖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視聽資料;
(四) 森林、林木、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五) 與擬設立森林公園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的協議;
(六) 森林公園經營管理組織和技術人員配置等情況的說明材料;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五條 設立森林公園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明確森林公園的名稱、位置、面積和四至界線。第十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需要撤銷、合并、分立、改變地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應當按照設立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森林公園,申請人應當在批準設立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根據自治區森林公園發展規劃,編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要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經組織專家、有關部門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綠化步伐,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從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種植、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境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實行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
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旗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檢舉控告。第四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于森林資源清查和劃分林種的規定,負責組織劃定自治區的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
自治區重點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公布。國務院已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第六條 發展林業教育事業,積極培養科技人才,加強林業科學研究,努力改善科研條件,提高林業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第七條 自治區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自治區人民 *** 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大興安嶺林區推行“以煤代木”,節約木材。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人民 *** 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低息長期貸款。
(四)按采伐木材和主要林付產品銷售收入征收一定比例的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征收育林費的辦法,由自治區林業、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五)煤炭、冶金、造紙、鹽池、堿礦、鐵道、交通、農牧漁場、水電、城建等部門,應當提取或者安排一定數額的造林綠化資金,并制定管理使用辦法,實行專款專用。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林業、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第八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第九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林業工作。旗縣(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蘇木、鄉、鎮人民 *** 設專職或者 *** 人員負責林業工作。第十條 自治區國有林區,要把保護和開發森林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利益密切結合起來,在木材的分配和利潤分成等方面,要給予民族自治地方以更多的自 *** 和經濟利益。第十一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和森林經營管理等方面,要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對于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自治區各級人民 *** 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全民所有的森林由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經營管理。第十三條 在大興安嶺原始林區實行“營林為主,采育結合,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的方針。在次生林區實行“封護為主,育造并舉,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的方針。第十四條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規定和自治區人民 *** 的部署,定期組織森林資源調查,為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建立森林資源檔案,確定森林采伐限額提供依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對森林資源管理、調查設計的機構設置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 *** 批準。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森林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國營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第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蘇木、鄉、鎮級以上人民 *** 處理。旗縣(市)范圍內的,由蘇木、鄉、鎮或者旗縣(市)人民 *** 處理;旗縣(市)之間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 *** 處理;盟市之間的,由盟市協商處理,達不成協議,雙方可將各自的意見報自治區人民 *** 裁決。
凡涉及與大興安嶺原始林區各國營林業局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林區旗(市)人民 *** 和國營林業局將各自的意見報自治區人民 *** 裁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蘇木、鄉、鎮或者旗縣(市)人民 *** 處理。
當事人如對人民 *** 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內蒙古綠蔓林業生態建設有限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綠蔓林業生態建設有限公司是2016-04-21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成吉思汗大街華僑新村7號樓3單元1303室。
內蒙古綠蔓林業生態建設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102MA0MXJ7R4T,企業法人呂勇,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內蒙古綠蔓林業生態建設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編制實施方案內蒙古林業規劃設計資質;造林營林、撫育管理;植被恢復;林業建設工程調查、林業生態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憑資質經營);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征占用林地作業設計(憑資質經營);生態環境治理,水土保持;草原生態調查、監測、修復。在內蒙古自治區,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600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1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3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優秀。
通過百度企業信用查看內蒙古綠蔓林業生態建設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呼市有哪些設計院?
如下:
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錫林郭勒南路;呼和浩特市水利勘測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附中東巷14號;內蒙古建材科研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烏蘭察布東街;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呼倫貝爾南路呼倫南路9號。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勘察設計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五塔寺東街3號;內蒙郵電規劃設計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大學西街99號;內蒙古自治區郵電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東街銀聯大廈4-6層西;內蒙古鐵道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車站西街11號。
內蒙古自治區輕化工業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街三十五中東巷;杰賽通信規劃設計院內蒙辦事處:呼和浩特市錫林郭勒北路首府廣場8層。
國家太陽能光熱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內蒙院)始建于1958年,坐落在美麗的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呼和浩特市,隸屬于內蒙古能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國家甲級電力勘測設計企業、總承包企業。
具有電力工程設計、勘察、咨詢、測繪、總承包、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熱力工程等數十項國家甲級資質。可承擔各種等級的發電、輸變電、新能源工程的咨詢、勘測、設計、監理、總承包業務及新能源項目投資運營。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怎么樣?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是2001-01-02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牙克石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牙克石市林城路73號。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50782720178624J,企業法人邢忠學,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許可經營項目:無 一般經營項目:建筑工程設計(甲級),公路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農林行業(林業工程)設計(甲級),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市政工程(道路、給水、排水)設計(乙級),測繪(工程測量、地籍測繪、地圖編制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丙級),鉆井(壹級),打字、復印,工程勞務,原生鹽采掘勞務,農業種植,林業苗木生產,裝飾裝修材料經銷,可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以及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內蒙古自治區,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67497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1000萬 和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160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優秀。
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對外投資9家公司,具有6處分支機構。
通過百度企業信用查看內蒙古筑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