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鸚鵡飼養證如何辦理

灰鸚鵡飼養證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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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鸚鵡為我國一級保護動物,私人飼養需要到當地林業局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書》。

1、準備好申請資料(12種)。

2、向本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需要省林業廳同意后,報國家林業局批準核發馴養繁殖證。

4、申請人持交費憑據在省 *** 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窗口領取許可證。

但是要注意 *** 上的各類代辦證信息,大部分都是詐騙,大家一定要注意分辨,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是經省 *** 批準設立的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創建于1953年。學院現為“國家示范性骨干高職院校”、“全國職業教育先進單位”、學院榮獲福建省唯一國家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全國綠化模范單位”、“教育部辦學評估優秀等級院校”、“全國林業院校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連續5年被評為“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工作評估優秀院校”。

一、學院全稱、校址

學院全稱: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

辦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金山路140號(天麟校區)

福建省南平市江南職教園區(江南校區)

二、辦學層次

專科

三、辦學類型

經福建省人民 *** 批準設立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國標代碼(12625)。

四、經教育部備案的專業

學院現有經教育部備案的專業58個,分別為林業技術、林業信息技術、森林資源保護、旅游管理、生物技術及應用、食品營養與檢測、食品加工技術、森林生態旅游、園林技術、園藝技術、園林建筑、環境藝術設計、園林工程技術、城市園林、資源環境與城市管理、建筑工程技術、室內設計技術、建筑設備工程技術、城鎮規劃、道路橋梁工程技術、工程造價、工程監理、市政工程技術、工程測量技術、會計電算化、會計、財務管理、財務信息管理、金融與證券、連鎖經營管理、投資與理財、商務管理、市場開發與營銷、物流管理、商務經紀與 *** 、國際貿易實務、廣告設計與 *** 、廣告與會展、商務英語、新聞采編與 *** 、社區管理與服務、藝術設計、裝飾藝術設計、包裝技術與設計、人力資源管理、影視 *** 、計算機應用技術、木材加工技術、數控設備應用與維護、機械制造與自動化、機電一體化技術、樓宇智能化工程技術、家具設計與制造、模具設計與制造、汽車運用與維修、汽車電子技術、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物聯網技術應用。

五、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學習年限及有關說明

學院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劃為準。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信息為準。

六、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專業培養外語語種為英語

七、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人殘疾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八、學費標準,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

學生的收費項目為學費、住宿費及代辦費,其中代辦費為教材費、新生入學復查體檢費和軍訓服裝費。學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2000]費字245號文核定標準范圍收取。住宿費分別按照按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費[2006]418號、閩價費[2007]75號、閩價費[2009]345號、南政價[2013]115號制定的標準進行收費。代辦費項目實行多退少補原則進行結算。學生退費按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2005]費435號文規定辦理。

九、錄取規則

1、我院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招生工作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依法招生。堅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標準,擇優錄取的原則,確保招生錄取工作公平、公正、公開。

2、福建省考生,執行平行志愿投檔,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結合專業志愿順序錄取。

3、省外專業錄取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規則,即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列,按分數排序依次錄取到之一專業,如之一專業錄滿,依次錄取到第二、三專業,以此類推;若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已錄滿,但有填寫“服從專業調劑”,則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

4、錄取更低控制分數線按招生省份確定的分數線;若生源不足需降分錄取,按招生省份有關規定執行。

5、根據生源情況,按招生省份相關規定對招生計劃進行相應的調整。

6、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十、頒發學歷證書的學院名稱及證書種類

學生按要求修完所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由學院頒發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畢業證書。

十一、學院對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措施

學院制定招生錄取管理辦法,成立招生錄取工作紀檢監察工作小組,對招生錄取全過程進行監督,確保招生錄取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錄取結果的公布:我院在錄取結束后,及時為被錄取的考生寄發錄取通知書,考生可在福建省和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門官方網站查詢錄取結果。

十二、幫困和獎學金制度

1、依照《福建林業職業技術學院新生入學獎勵辦法》規定,達到或超過本科線的入學新生給予一次性入學獎學金2000元。

2、學院面向林業技術、木材加工技術專業學生特設“天麟獎學金”,給予入學新生一次性獎學金2000元。

3、學院每年按規定評選和發放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學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每生每學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特困生每生每學年4000元、貧困生每生每學年2500元)及學院獎學金(一、二、三等獎學金及單項獎學金)。

4、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5、學院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設立“綠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十三、聯系 *** :0599-84616670599-8823450

網址:

Email:312706186@qq.com 招生 *** 群:334178041

申訴 *** :0599-8467241

(以上章程以省教育廳批準招生章程為準)

昆明資質代辦:財稅干貨十大常見稅種的最新實操解讀

城建稅多少稅率?不是7%嗎?為什么我所在公司是5%?如果遇到類似問題的寶寶是不是蒙圈了?不要著急代辦林業資質,跟著曼德企服一起來看看十大常見稅種的最新實操解讀!

一、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1.特點:專款專用;受益稅;附加稅;按規模設計稅率;范圍廣。

2.作用:補充城建資金;限制派;調動地方;方便分稅制。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征收三稅的其代辦林業資質他地區。

4.納稅人:1、內資;2、外資;3、個體商販和個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稅的代辦林業資質,由省確定。

5.稅率:城市7%;縣城、建制鎮、鐵道部5%/其他地區1%。

6.計稅依據:三稅繳納額,不含滯納金,三稅減免額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稅額征。

7.直接減免稅:1、進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庫的不征。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儲備基地之一期;2、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3、三峽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機構撤銷。

9.慈善減免稅:1、新辦零售商貿企業招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同)30%及簽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崗失業人員(退役士兵同)從事建筑娛樂廣告桑吧外個體經營的,免3年;3、新辦廣告桑吧外服務企業招退役士兵30%及簽1年以上的,免3年。

10.義務時間:增值稅、消費稅。

11.納稅地點:增值稅、消費稅。

12.特殊情況(1):貨物運輸業 *** ,先按7%,減免的下一征期退稅。

13.特殊情況(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減免三稅的可退;2、行業減免中無石油和三峽工程。

二、資源稅

1.特點:只征特定資源、受益稅、級差收入稅、從量定額征、普遍。

2.作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合理開采、稅收杠桿、財政收入。

3.稅目:原油、天然氣、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屬礦原礦、固體,液體鹽。

4.納稅人:1、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人;2、開采,生產或收購,單一環節。

5.稅率:按數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級 *** 30%內浮動)征,鐵礦石減征40%,冶金獨立礦山的鐵礦石減征60%。

6.計稅依據:直接銷售數量/自用數量或產量*單位定額稅額

7.直接減免稅:1、人造石油/煤礦產的天然氣/洗煤等加工產品不征;2、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不征。

8.行業減免稅:無

9.慈善減免稅:1.不分別稅目的從高;2.移送煤炭可按綜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礦原礦精礦可按選礦比折算原礦;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數量;5.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按固體鹽征,外購所耗用的液體鹽稅額可抵扣。

10.義務時間: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預收款按發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憑證當天;4.自用按移送;5.扣繳按支付。

11.納稅地點:1.開采或生產地;2.扣繳為收購地。

12.特殊情況(1):扣繳稅率:1.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收購相同的按本單位稅率;2.其他按收購地稅率。

三、車輛購置稅

1.特點:范圍,環節單一/特定目的中央稅/價外,不轉嫁稅負。

2.作用:籌集資產/規范 *** 行為/調節收入差別/打擊走私。

3.稅目: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四輪運輸車。

4.納稅人:境內購買/進口/受贈/自產/獲獎/其他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5.稅率:10%;因質量退回的,申報日起每滿1年扣10%后退稅,未滿1年全退。

6.計稅依據:基本同增值稅,代收要看誰開票,控購費不征。

7.直接減免稅:1.04/10/1起三輪車不征;2.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8.行業減免稅:1.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自用車輛;2.列入軍隊裝備計劃的車輛;3.防汛消防指揮等專用車。

9.慈善減免稅:1.回國留學人員用現匯購1輛自用國產小汽車;2.長期定居外國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3.底盤發生更換的重新申報;4.己用未稅的滯納金從登記日/出廠后60日起算,超過3年或沒有憑證的按3年算。

10.義務時間:在上牌前的使用環節,購車發票日期/其他取得日/進口報關日起60日內。

11.納稅地點:1.車輛登記注冊地;2.不登記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沒有購價或偏低的按更低計稅價。

13.特殊情況(2):己用車輛稅額=更低價*[1-(已用年/規定年)]*10%,減去已繳數補征,多繳不退。

四、車船使用稅

1.特點:財產稅/面廣/稅源流動性強/納稅人多為個人。

2.作用:籌集資產/加強車船管理/調節財富分配。

3.稅目: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包括內部場所行駛作業但登記的。

4.納稅人: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稅率:客電車60-660/輛,貨車專項車掛車牽引車16-120/自重噸,三輪汽車低速貨車24-120/自重噸,摩托車36-180/輛,船舶3-6/凈噸。

6.計稅依據:按數量,拖船2馬力=1噸,船舶

7.直接減免稅:1.非機動車船(不含非機動駁船;2.農業拖拉機;3.捕撈/養殖漁船;4.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8.行業減免稅:1.軍隊/武警專用車船;2.公安/安全/監獄/勞教/法院/檢察院等警用車船。

9.慈善減免稅:1.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自用車船;2.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定期減免稅由省級 *** 定;3.車輛尾數0.5噸以下的按0.5噸,以上的按1噸,船舶尾數0.5噸以下的不計,以上的按1噸算。

10.義務時間:登記當月,未登記的發票當月,其他稅務定;按年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省級定。

11.納稅地點:省級按實際定,跨省的在登記地。

12.特殊情況(1):完稅車船被盜/報廢/滅失的,或退年內剩余月的稅,但變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況(2):新購或短期=數量*年稅*應稅月/12;未繳從06年補繳,分年從強險截止次日算萬分5滯納金。

五、關稅

1.特點:進出境貨物和物品/單一環節價外稅/涉外性。

2.作用:按對象分進口/出口/過境稅;按標準分從量/從價/復合/選擇/滑動稅,按性質分普通/優惠/差別稅,按保護分非/壁壘。

3.稅目: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21類,97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資源性/須規范的。

4.納稅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稅率:進口:最惠國/協定/特惠/普通/配額/暫定稅率等,分四欄,具體看適用情況;出口:23種商品0-20%暫定稅率,16種0,6種1%以下,真正只20種;按進出口之日,先申報按申報進境之日,分期租賃按原進口。

6.計稅依據:完稅價格=CIF*中間價,CIF=(FOB+運)/(1+保險率),CFR=FOB+運費。

7.直接減免稅:1.稅額50元下/無值樣品/外國贈送/放行前損失/運輸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業6月內復運;3.因品質1年仙復運/更換/退貨/退關等;4.學校或科研機構非營利國內不產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復機構等進口國內不產的殘疾人專用品;6.捐贈給團體或 *** 直用的扶貧慈善性物資。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天然氣開采進口/部分紡織品出口/臺灣進口水果;

2.規定進口設備/邊境貿易/保稅區/出口加工區;3.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的來料設備/剩料2%/3千下內銷的免稅;4.進料加工的進料按復出口數量免/成品出口免稅/剩料和增產品2%/5千下免稅。

9.慈善減免稅:1、進口成交價格的調增:2、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外的傭金和經紀費;3、一體的容器費;4、包裝材料和勞務,買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設計等,買方支付的有關;8、構成銷售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商標/著作/銷售等),賣方從買方進口后獲得收益;9、單獨標明不計入CIF:進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裝維修費,起卸后運保費,關稅及代征稅,境內復制貨物費用,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有證明的專門利息費用;出口價格不包括列明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10.義務時間:進口申報進境14日內/出口監管區裝貨24小時前申報,填發繳款書日起15日內交,海關錯1年內/他錯3年內補征。

11.納稅地點:原產地標準1)完全一國生產準則(2)實質性改變準則,分改變四位稅號/列出加工程度表/從價百分比30% *** 。

12.特殊情況(1):內銷:進料加工以原進口價,來料加工和保稅區以同時同類價,邊角料以內銷價為基礎;進口無法確定的運費按運費率,保險費按(貨價+運費)*0.3%,鐵公的按口岸價1%。

13.特殊情況(2):特殊進口價格:境外修理加工貨物由修理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運保費,租賃進口由租金+利息,補稅的減免稅貨物由原進口價*[1-實際進口月/(監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稅

1.特點:房地產轉移增值稅/面廣/扣除和評估法/超率累進/按次。

2.作用:加強宏觀調控/抑制炒買炒賣/規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稅目:有償 *** 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增值額,開發企業用于福利/投資等視同銷售,出讓/無償不征。

4.納稅人: *** 人,但不涉及房地產企業的投資/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暫免征。

5.稅率:增值額/扣除項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數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計稅依據:稅=(收入-扣除項目)*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速算扣除系數。

7.直接減免稅:1.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別核算的不適用;2.被 *** 征用收回的;3.舊房轉為廉租/經濟適應房,增值≤20%的。

8.行業減免稅:1.個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減半;2008/11/1起個人一律免;2.1994/1/1前簽合同的,但超過7年 *** 的征;3.個人交換免征,企業交換征。

9.慈善減免稅: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價款費用+開發成本(含契稅,能 *** 的配套設施收入算,成本也扣)+開發費用[=利息(有證明,≤同期貸款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罰)+(地價費+成本)*5%內或=(地價費+成本)*10%內]+稅金(不含開發企業印花稅)+開發企業加計20%;2.舊房扣土地地價費+評估價(=重置成本*成新率)+ *** 稅金(不含購買契稅)。

10.義務時間:一次付清的登記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 *** 或預售的預征,后清算;簽合同起7日內(開發公司可按期)按次申報。

11.納稅地點:在房產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況(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 *** 收費1.一并收計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時基數不含;2.單獨收不計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況(2):開發企業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體 *** / *** 土地;稅務要求清算:竣工并85% *** 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許可證滿3年/稅務注銷/其他。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1.特點: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對象是土地/限定范圍/差別幅度。

2.作用:合理節約用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廣集財政資金。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

4.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稅率:50萬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萬-50萬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視情況調整)。

6.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分米)。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2.財政撥付經費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名勝自用;4.街道廣場綠化等公共用地;5.開山填海地。

8.行業減免稅:1.直接農業生產地;2.鐵路/人行/中儲/中油/林業/鹽場礦/礦山/電力/水利/核總/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儲備基之一期。

9.慈善減免稅:1.老年機構自用;2.高校后勤實體自用06-08年;3.廉租/經濟適應房用地;4.核電站除生活辦公(基建期減半)外用地;5.國家儲備庫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7.居民供熱生產地;8.勞教勞改用地。

10.義務時間:購新的交付/購存的登記/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滿1年開始。

11.納稅地點:土地所在地計算征收,分期納,各地自行規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況(1):經省級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業內荒林湖泊/搬遷后不用的原場地。

13.特殊情況(2):個人居住房及院/福利工廠/集體或個人辦的學校等/大型扶持項目/農貿市場等由省級定。

八、房產稅

1.特點:個人財產稅/城鎮經營性房屋/區別經營方式征稅。

2.作用:籌集地方財收/調節財富分配/加強房屋管理。

3.稅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經營性房屋,不含獨立的建筑物。

4.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資及外國人經營的不交。

5.稅率:按房產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個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業等按市價租給個人居住4%。

6.計稅依據:稅=租金收入*12%或=原價*(1-減除比)*1.2%。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2.財政撥付經費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名勝自用;4.個人非營業用;5.開發商品房售前。

8.行業減免稅:1.工地臨時房屋;2.連續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間;3.郵政劃分城鎮外的;4.鐵道企業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護工程。

9.慈善減免稅:1.學校醫院等自用;2.軍隊空余租賃/毀損停用;3.老年機構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學生公寓/高校后勤實體自用;6.國家儲備庫及經營儲備商品企業自用的08/12/31前。

10.義務時間:原有的經營/驗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驗收/租借/購新的交付/購存的登記次月起。

11.納稅地點:在房產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納,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況(1):融資租賃按1.2%;投資聯營分紅共擔分險的按1.2%,不擔的按12%。

13.特殊情況(2):房產原價包括不可分割附屬及配套設備,如冷暖通風,更換的用差額計入,但易壞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稅

1.特點:兼有憑證和行為稅/范圍廣/稅率低稅負輕/自行完成。

2.作用:廣集財收/促進法制/培養納稅/維護涉外權/監督其他。

3.稅目: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其他。

4.納稅人:立合同當事人;立賬簿人;立據當事人;領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證人。

5.稅率:1‰:租賃/倉儲/保險/證券;0.5‰:加工/勘察/運輸/產權/資金;0.3‰:購銷/建筑/技術;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計稅依據:憑證所載份額或憑證數量;沒金額的先5元,后補。

7.直接減免稅:1.憑證副本及抄本;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3.國企改制上市國有股權無償 *** ;4.改制產權轉移書據及變更執行主體的合同。

8.行業減免稅:1.軍貨搶救物資/新建臨管線運輸;2.郵政99/1/1前資金分立;3.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4.石油儲備基地之一期。

9.慈善減免稅:1.贈予 *** 福利學校的書據;2.指定收購部門與村委或農民立的農產品收購;3.房產管理部門個人租房合同;4.外國優惠貸款合同;5.投資者封閉式基金買賣;6.涉及廉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及購買人。

10.義務時間:書立或領受時,外國的入境時;保存10年。

11.納稅地點:就地納稅,全國性訂貨會回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電網與用戶的供電合同/企業與主管部門的承包合同/法律會計審計咨詢。

13.特殊情況(2):未標明按市價/書立日外匯價拆算;未分別的從高;1角

十、契稅

1.特點:財產轉移稅/土地房屋的購買人繳納。

2.作用:增加地方財收/保護合法產權/調節財富分配。

3.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 *** ,房屋買賣;抵債/交換/投資/贈與/折料/翻建。

4.納稅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權屬的單位或個人。

5.稅率:3%--5%,由省級自定;個人首次購買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計稅依據:成交價格/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基準地價。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事業/團體/軍隊自用;2.荒地用于農業的;3.使館駐華及外交人員承受;4.國有控股公司投資新設85%股權公司。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儲備基地之一期;2.已購公有住房補土地出讓金后為完全產權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組劃轉/破產后債權人承受。

9.慈善減免稅:1.城鎮職工之一次購公有住房的/首次購買單位集資或購進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購的可減或免;3.拆遷補償款內重購的;4.廉租/經濟適應房單位購買為廉租租/經濟適應房的;5.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減半。

10.義務時間: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義務發生日起10日內申報。

11.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房屋交換價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應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況(2):單獨轉移附屬設施的不交,連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轉移的按總價交;實質性轉移,沒證書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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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資質代辦:太陽能公司注冊經營范圍如何填寫

太陽能的普及以及需求是全球化的,不過,雖然太陽能是可再生資源,但是由于收取太陽能的太陽能板有一定的壽命,替換下來的太陽能板很難被大自然分解,會造成相當大的污染,所以太陽能的開發的利用目前還是建議國內自產自用,畢竟環境被污染了,賺取再多的錢也是彌補不了的。那么,太陽能公司注冊經營范圍有哪些?

1、太陽能技術的研究、開發、應用、投資;太陽能發電項目的開發、投資、建設、維護與經營管理;太陽能應用的咨詢服務;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制造;太陽能發電的規劃設計;光伏農業項目投資、開發與經營管理;農林牧漁生產及加工行業的投資與管理;建筑光伏一體化項目投資、開發、建設及物業管理;進出口業務;儲能技術、設備、材料的研發和制造。(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2、太陽能發電及電力儲備;太陽能技術及相關配套產品研發、應用、 *** 及銷售;太陽能應用技術咨詢服務;太陽能發電項目開發、設計、組織建設、維護與經營管理;太陽能發電電子系統設備研發、制造、銷售;儲能技術設備和材料的研發、制造、銷售;光伏農業、光伏林業、光伏牧業、光伏漁業項目開發、組織建設與經營管理;分布式光伏項目開發、組織建設及經營管理;能源智能化經營管理;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務;物業管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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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林木需要什么證件

1.凡需要運輸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非國家統一調拔的木材,由運出省所在地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簽發《出省木材運輸證》

2.申請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下列依據:

(1)生產單位運輸政策允許自產自銷的木材,憑注銷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和應納稅費的票據。

(2)運輸農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產的木材或者舊房料,憑基層林業工作站或鄉、鎮人民 *** 的證明。

(3)個人搬遷按規定允許攜帶的木材,憑戶口遷移證明或者工作調動證明。

(4)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其他單位運輸的木材,憑起運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出示的證件和履行手續。

3.具體負責發證的單位和上作人員,必須認真審核出省木材運輸申請者提交的依據。凡符合規定的,就及時簽發《出省木材運輸證》。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有權不簽發或者撤銷已簽發的《出省木材運輸證》。

從省外運進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運出省的,憑原證件向當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重新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凡火車、汽車、船、排,以及其他運輸工具運輸木材的,實行一車一證,并詳細填寫運輸工具的型號、噸位及牌照號碼,凡聯運出省的木材,必須辦理全程有效的木材運輸證。中途轉運時,應憑起運地的證件在轉運地的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運輸工具的證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三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僅制止。

[1986年4月28〕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6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從林區運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發給的木材運輸證件,從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

發放運輸證件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上管部門規定。

[1987年6月30日〕 *** 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南方集體林區森林資源管理堅決制止亂砍濫伐的指示》中發[1987〕20號

4.充實林業基層管理機構,強化林業管理職能,要加縣、鄉級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機構的力量,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規定和閏家計劃直接發放和嚴格管理采伐許可證,監督木材采伐、運輸、銷售,控制森林資源消耗;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森林檔案;掌握預留的森林資源更新貨,監督營林資金的使用。經批準在林區設立的林材檢查站,不得隨意撤銷。木材出縣出省,必須有林業部門簽發的運輸證明,否則,交通部門、不得承運。

[1989年8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關于出售木材運輸證發放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字(1989〕235號〔1989年9月21日〕林業部發布的《關于切實做好出省木材運輸證發放工作的通知]林資字(1989〕293號為加強木材運輸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的木材運輸證件,林業部發出了《關于出省木材運輸證發放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字[1989〕235號)文件。現就切實做好出省木材運輸證的發放工作,通知如下:

1.發證單位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機構改革“三定”方案,林業部已明確資源和林政管理司是發放和管理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歸口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發放和管理出省木運輸證的單位原則上由各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是,從減少環節出發,在各級林業行政在主管部門內部只能確定一個管理單位,切不能多頭來管,以防發生不必要的混亂。按照下管一級,層層負責的原則,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重點林業(邊遠)地、市或重要的木材匯集轉運他的地、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具體的發證工作,但必須經常檢查監督,確保發證工作質量。不管是省里發證,還是省里委托地、市發證,各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每個年向林業部報告一次核發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有關情況,為便于聯系工作,請各省把確定的發證單位名稱、主管負責人及其 *** 于10月底以前報部資源和林政管理司木材流通管理處。

2.發證依據

本著既要簡比手續,又要防止弄虛作假,發證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嚴肅認真地審核申請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有關證據。其中別要注意審核和記載足以證明其木材合法來源和符合有關運銷政策規定的依據,以及木材檢疫證明,努力杜絕非法運輸木材或者尚未采取病蟲害防治措施的木材進入流通領域。除這些要求和林資字[1989〕2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外,其他具體的發證依據由各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作出規定,并報部備案。

3.列入運輸出省的自產木材控制總量的范圍,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地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行業際準的全部木材.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管理的木材及其制品、對竹林、木柴、木炭、舊房料、詮皮、藥材等其他怵產品的運輸可以辦理使用林業部印制的《出省木材運輸證》但其出省外運的數量是否納入控制總量,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應計入控制總量的木制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原材的比例,按各地的有關規定嚴格掌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業經林業部批準的運輸出省的自產木材控制總量不得跨年度結轉使用,即上一年度結合的數量不得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以便與年采伐限額的管理相配套。如果有的省委托地、市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證,應把經批準的本省控制總量分解下達到委托發證的單位。至于出省外運木材的累計數,一是以發證單位進行累計,二是由發證單位填寫在《出省木材運輸證》的之一聯(存根)上。地、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出省木材運輸證上所累計的外運數量必須以省里下達的控制總量為限,不得突破。

4.本省產的木材不直接從生產單位調運出省,在省內流通后,再運輸出省的,這部分木材在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時,誰核發運輸證,其木材數量就從準的控制總量中核減。

5.《出省木材運輸證》不延期使用。業經簽發的《出省木材運輸證》有效期滿仍未使用的,必須持原證到原發證單位換領新證,但不重復計算累計數。為防止涂改有效日期,請各發證單位在《出省木材運輸證》“有效期限”欄里按大寫數字填寫。

[1989年10月4日〕林業部發布的《關于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憑證運輸木才有問題的通知》林資字[1989]

305號為加強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木材運輸的監督管理,制止非法運輸、控制森林資源的過量消耗,現就憑證運輸木材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林業部委托吉林省林業廳、黑龍江森林工業總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對所管轄的森工企業及其他合法采伐、加工木材的單位發放和管理木材運輸證件。

2.對森工企業運輸出省的木材實行總量控制。控制總量包括國撥材和非國撥材兩部分。林業部委托的發證單位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或本單位的年木材生產總量計劃,提出本單位年運輸出省、自治區的木材控制總量。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業部申報下年的運輸出省的木材控制總量,由林業部核準后執行。國撥材按國家下達的計劃執行。

3.從1990年1月1日起,森工企業運輸非國家計劃調撥的木材出省,必須持有林業部規定的《出省木材運輸證》。

4.森工企業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運輸木材,應辦理省內木材運輸證件。其運輸證件的發放與管理,由林業部委托的發證單位參照當地的做法自行決定。

5.申請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時,必須提交有關依據。這些依據必須是能夠證明其木材的合法來源和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木材調運、銷售的政策規定。

6.林業部委托的發證單位,在內部應指定一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運輸證件的發放與管理,以便形成上下統一的發放管理體系。對確有困難的邊遠地區,也可以委托到林管局一級核發證件。

7.運輸出省的木材控制總量不結轉下年使用。業經簽發的《出省木材運輸證》不得延期使用。有效期滿仍未使用的,運輸木材者應持原證到原發證單位換領新證。

8.林業部委托的發證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于1989年10月底以前將實施辦法報部備案。

9.各森工企業的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監督機構,切實加強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努力做到山上管住管好,山下管嚴,有效地控制森林資源的過量消耗。

10.其他要求按照林業部《關于出省木材運輸證發放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字〔1989〕235號)及《關于切實做好出省木材運輸證發放工作的通知》(林資字[1989]

29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內蒙古大興安嶺的林業管理局在向林業部上報出自治區木材控制總量和發證情況的同時,要抄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林業部發布的《關于認真執行統一出省木材運輸證制度改進發證辦法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字[1990]

365號為切實執行《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木材運輸證制度,現將改進發證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各省級林業(國營林業企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和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把發放木材運輸證作為依法監督和控制森林資源消耗的一個重要手段,堅持執行好憑證運輸木材的制度。各級林業(國營林業企業)主管部門內部的各有關職能單位之間一定要緊密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協作,認真做好發放木材運輸證的工作,努力把出省木材的運輸總量控制住。

2.各省級林業(國營林業企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和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要根據有利于監督檢查,有利流通,方便基層的原則,認真研究和改進發放木材運輸證的辦法,并報部備案。

關于確定發證單位的問題。各省級林業(國營林業企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和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在內部應確定一個單位管理木材運輸證,防止多頭管理而產生不必要的混亂。為便于基層辦證,本著下管一級,層層負責的精神,省級林業(國營林業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林業管理局發證,林業管理局(包括大興安嶺林業公司)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再委托國營林業企業局或者在國營林業企業局設立代辦點承擔具體的發證工作。省級林業(國營林業企業)主管部門要堅持一級抓一級,定期檢查,經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管證發證的工作質量。

3.關于掌握“一車一證”的問題。各省級林業(國營林業企業)主管部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和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根據本地區及請。配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發證辦法。對批量運輸的,原則上可以按“四同一”(即同一起止地點、同一起運時間、同一貨主、同一運輸工具)發一份運輸證的要求掌握。

4.其他問題,仍按林資字[1989]

235號、239號和30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政策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3.《關于出省木材運輸證發放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字〔1989〕235號);4.《關于切實做好出省木材運輸證發放工作的通知》。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怎么辦理?

國家關于野生動物實行分級分類保護代辦林業資質,視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辦理:一、申報國家一二級或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需提交申報材料及辦理程序: 1.申報材料:(1)《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代辦林業資質;(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3)證明申請人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包括引種協議書或意向書、有效批準文件、進出口證明書、收容救護處理文書等;(5)證明其對馴養繁殖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馴養繁殖所需資金證明;(7)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8)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9)申請馴養繁殖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墻(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10)申請增加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 2.辦理程序:(1)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省政務中心林業窗口;(2)對確需組織專家評審的,由省政務中心林業窗口轉送省自然保護管理站承辦,在規定的時間完成專家評審后退回中心林業窗口;(3)省政務中心林業窗口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和救濟渠道。二.申報省二級以下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申報材料辦理程序: 1. 申報材料(同目國家一二級或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 2.辦理程序:(1)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政務中心林業窗口;(2)由縣政務中心林業窗口轉送縣自然保護管理站承辦。